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轮胎爆裂蹦起路面石 砸伤路边行人需担责

来源:大律师网 法律知识 时间:2017-02-24 浏览:0
导读:一重型半挂车在行驶过程中,后轮轮胎突然爆裂,致路面石子蹦起,砸伤路边行人。近日,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依法判令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24 074.60元。 2007年9月,驾驶员
一重型半挂车在行驶过程中,后轮轮胎突然爆裂,致路面石子蹦起,砸伤路边行人。近日,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依法判令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24 074.60元。

2007年9月,驾驶员朱某驾驶重型半挂车沿日照市岚山区日夏公路由东向西行驶的过程中,该车后轮轮胎突然爆裂,致路面石子蹦起,砸伤站在路边的原告郑某,致郑某十级伤残。该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朱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郑某不承担事故责任。

经查明:肇事车辆的实际车主为被告胡某。该车在被告日照市某保险公司投有交强险,并挂靠于日照市某运输公司,但其支配权及运营收益均归属于胡某。

法院审理后认为,驾驶员朱某驾驶的机动车轮胎爆裂,致原告造成损害,其主观上具有过失,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告胡某作为朱某的雇主,对其雇员从事雇佣活动中给原告造成的损害,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被告日照市某运输公司虽系肇事车辆的挂靠公司,但其对挂靠车辆不享有支配权,亦未从中受益,根据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被告日照市某运输公司不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肇事车辆在被告日照市某保险公司投有交强险,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保险法》的规定,该保险公司应向原告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法院判决日照市某保险公司赔偿原告在交强险限额内的23474.60元,对交强险限额外的600元损失由被告胡某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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