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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在境内从事证券投资应如何开立和使用银行结算

来源:大律师网 法律知识 时间:2017-04-09 浏览:0
导读: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人民银行联合颁布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于2002年12月1日起正式施行。该办法允许经核准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下简称合格投资者),在相关规定要求下汇入一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人民银行联合颁布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于2002年12月1日起正式施行。该办法允许经核准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下简称合格投资者),在相关规定要求下汇入一定额度的外汇资金,并转换为人民币,通过严格监管的专门账户投资中国证券市场,其投资证券所得、股息等经审核后可转为外汇汇出。这是一种既遵循国际惯例,又符合我国国情的、有条件的市场放开模式,有关管理部门可以对外资进入进行必要的限制和引导,使之适应我国的经济发展和证券市场发展,以控制外来资本对我国经济独立性的影响,抑制境外投机性游资冲击我国经济,推动我国资本市场国际化,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

根据规定,合格投资者在我国境内从事证券投资业务,可开立人民币特殊账户和人民币结算账户。

合格投资者应凭国家外汇管理部门的批复文件,以合格投资者的名义在托管人(经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的,可以对合格投资者委托的托管资产,办理有关结汇、售汇、收汇、付汇和人民币资金结算业务的境内商业银行)处开立人民币特殊账户。人民币特殊账户的收入范围包括:结汇资金、卖出证券所得价款、现金股利、活期存款利息、债券利息。人民币特殊账户的支出范围包括:买入证券支付价款(含印花税、手续费等)、境内托管费和管理费、购汇资金(用于汇出本金及收益)。

人民币结算资金账户由合格投资者委托托管人,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进行登记,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以自身名义在银行开立账户,用于合格投资者与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进行资金清算。托管人在代为申请开立账户时,应当持合格投资者的及其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等有效文件,并在开立证券账户五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自身名义开立的人民币特殊账户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以自身名义开立的人民币结算资金账户,纳入专用存款账户管理,不得支取现金。人民币特殊账户资金,不得用于放款或者提供担保。人民币结算资金账户核算的,必须是合格境外机构的受托财产。托管人必须将其自有资产和受托管理资产严格分开,同时要对受托管理的资产,按不同的合格投资者分设账户,分账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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