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首页 |
手机站 |
律师黄页 | 会员中心 | 微办案APP

民事法律

经济法律

刑事行政法律

涉外法律

公司专项法律

其他非讼法律

中国金龙松香集团公司诉詹富贵等否定公司人格、确认赔偿争议案

来源:大律师网 法律知识 时间:2017-06-05 浏览:0
导读: 民事起诉状原告中国金龙松香集团公司;住所地:市安苑路20号世纪兴源大厦。法定代表人曹效军,职务,总经理。被告省迎宾国际饭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市火车站广场;法定代表人谢志军,职务,总经理。被告安阳市志洹商

民事起诉状

原告中国金龙松香集团公司;住所地:市安苑路20号世纪兴源大厦。

法定代表人曹效军,职务,总经理。

被告省迎宾国际饭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市火车站广场;

法定代表人谢志军,职务,总经理。

被告安阳市志洹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阳市火车站广场。

法定代表人詹富贵,职务,董事长。

被告詹富贵,男,1954年8月2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省市53号-4-1-6号。现押于北京市看守所。

被告谢志军(曾用名谢辉),汉族,男,1959年11月21日生,河南省迎宾国际饭店有限定代表人,现住河北省户村镇牛叫河村;

被告詹坤,女,汉族,1981年12月13日生,河南省迎宾国际饭店有限公司股东,现住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丛台路47号7-4-6;

被告刘爱风,女,汉族,1964年7月8日生,河南省迎宾国际饭店有限公司股东,现住省邯郸市陵园路勘探胡同14-2-13;

被告陈小强,女,汉族,1954年11月12日生,汉族,河南省迎宾国际饭店有限公司股东,现住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丛台路47号7-4-06。

诉讼请求:

⒈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宣告被告河南省迎宾国际饭店有限公司为非法人企业;各股东对出资不足1000万元承担连带责任。

⒉请求人民法院依法确认中国金龙松香集团公司在安阳市火车站广场东侧综

版权声明:以上文章内容来源于互联网整理,如有侵权或错误请向大律师网提交信息,我们将按照规定及时处理。本站不承担任何争议和法律责任!
公众号 手机站
公众号 - 大律师网(Maxlaw.cn) 手机站 - 大律师网(Maxlaw.cn)
联系我们

广告合作

商务合作
律师打官司、法律咨询就上大律师网,全国律师咨询热线电话:

400-668-6166

Copyright © 2008-2025 大律师网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