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首页 |
手机站 |
律师黄页 | 会员中心 | 微办案APP

民事法律

经济法律

刑事行政法律

涉外法律

公司专项法律

其他非讼法律

教室动态视频监控系统招标公示

来源:大律师网 法律知识 时间:2017-07-01 浏览:0
导读: 【招标投标流程】教室动态视频监控系统招标公示 民航上海中专学校教室动态视频监控系统招标公示 民航上海中等专业学校目前就教室动态视频监控系统项目进行公开招标,邀请国内从事相关产品设备生产销售的合法投标人前

【招标投标流程】教室动态视频监控系统招标公示

民航上海中专学校教室动态视频监控系统招标公示

民航上海中等专业学校目前就教室动态视频监控系统项目进行公开招标,邀请国内从事相关产品设备生产销售的合法投标人前来投标。

一、项目名称:教室动态视频监控系统

二、项目单位名称:民航上海中等专业学校;单位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华西路1号;邮政编码:200232;联系人:周智勇、何颖;联系电话:64575060x217、394;传真:64568542。

三、项目要求:监控探头安装于教室后侧,监控画面应清晰,能识别面部影像特征,容纳教室全景,做到全方位覆盖,投标方宜实地考察,做出相应效果画面待招标方确定。

四、投标人的资格条件:

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企业注册资金不少于100万元;

具有安防资质二级以上资质证书;

提交投标保证金人民币2000元整

五、递送招标文件时请携带以下证件资料:

经有关部门年检通过的企业营业执照及税务登记证;

具有经当地税务、社保部门确认的2008年度企业纳税情况和社保基金缴纳情况证明文书;

供应商市场行为信誉情况承诺书;

企业注册资金不少于100万元;

具有安防资质二级以上资质证书并提供经上海市公安局技防办确认的相关施工资质证明;

投标保证金人民币2000元整;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及授权代理人有效身份证明;

投标人名称、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

六、日程安排:

、发表招标书时间:2008年11月18日全天08:00~17:00

、投标截止时间:2008年11月25日上午08:30~09:00

、投标地点:民航上海中专学校行政楼人保部

、开标时间地点:2008年11月28日上午09:00~11:30,在民航中专学校行政楼第二会议室。请参与投标方准时派员出席,每一投标单位限2名以内代表参加。开标时,允许各投标人有五至十分钟的口头补充表述。

七、投标标书作废条款:

、 投标者在投标和评标期间有企图影响招标结果等不公平竞争行为的;

、未按照要求制作的标书;

、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和加盖投标方公章的标书;

、对招标文件内容作擅自改动的;

、在规定的交标截止时间未能交标的;

、最低报价大大高于市场平均价格的;

、参与投标者数量不足以产生有效竞争的;

、投标者在投标过程中向招标方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

八、评标原则:

、 招标方承诺评标工作由招标方依法组织相关人员组成评标小组,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进行严格评标,以充分保证各投标方的合法利益。

、 评标中本着规范性和灵活性相结合的原则,以综合考虑投标方的投标方案、投报产品的质量、服务承诺及公司的技术力量、社会反响等因素为前提,进行综合评价。

、评标小组完成评标后,现场统计各投标方的分值,评标委员会和招标人按综合得分的高低确定中标单位。

、评标结果出来后,招标方在2个工作日内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并将中标结果正式通知各投标方。

、招标方正式通知中标者后,双方在3个工作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有关规定,依据本次招、投标文件及其附件中的有关内容,正式签订合同。

九、其它说明:

、请投标方认真审阅招标文件中的各项要求,对投标价格及承诺慎重填报。如投标人编制的投标文件不能响应和满足本招标书的要求,责任由投标人自负,其投标文件将被招标人拒绝或被视为无效标书。

、各投标方应仔细阅读本标书及技术文件,它们包含了即将写进合同之中的大部分条款,一旦投标方正式投标,即被视为已对招标方做出了具有法律效力的相关承诺,除非不可抗拒因素不得随意更改。

、 对恶意投标、中标后不按合同要求保证项目的投标者,招标方保留通报批评、索赔、罚款和停止项目建设资格的行为。

、不论投标结果如何,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均不退回,且不对未中标单位作任何解释。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产生的一切费用,不管投标结果如何,均由投标人承担。

十、主要技术标准:

、分辨率≥480线;

、选用嵌入式硬盘录像机;

、图像记录帧速不少于24frame/s,记录保存时间不少于15天;

、硬盘录像机应符合国家A类机检测标准;

、其余标准参照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的“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第六部分:学校、幼儿园”的相关要求。



版权声明:以上文章内容来源于互联网整理,如有侵权或错误请向大律师网提交信息,我们将按照规定及时处理。本站不承担任何争议和法律责任!
公众号 手机站
公众号 - 大律师网(Maxlaw.cn) 手机站 - 大律师网(Maxlaw.cn)
联系我们

广告合作

商务合作
律师打官司、法律咨询就上大律师网,全国律师咨询热线电话:

400-668-6166

Copyright © 2008-2025 大律师网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