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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局关于对集邮商品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来源:大律师网 法律知识 时间:2017-08-10 浏览:0
导读:【发布单位】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89)国税流字第291号 【发布日期】1989-06-21 【生效日期】1989-07-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税务局关于对集邮商品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1989
【发布单位】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89)国税流字第291号 【发布日期】1989-06-21 【生效日期】1989-07-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税务局关于对集邮商品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1989年6月21日(89)国税流字第291号) 各 【发布单位】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89)国税流字第291号
【发布日期】1989-06-21
【生效日期】1989-07-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税务局关于对集邮商品征收问题的通知
(1989年6月21日(89)国税流字第29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不发西藏),各计划单列省辖市税务局:
为了贯彻国务院关于清理减免税精神,我局于今年5月22日通知各地自1989年7月1日起对集邮邮票的批发、调拨业务恢复征收批发营业税。据反映,自制的首日封、邮折、纪念封和邮卡,在征收批发营业税时,其购入原价难于核算。为简化手续,对各级集邮公司调拨自制首日封、邮折、纪念封和邮卡可采取核定征收率的办法,即按收入全额依1%征收率征收批发营业税,其他集邮商品仍按进销价依10%的税率征收批发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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