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首页 |
手机站 |
律师黄页 | 会员中心 | 微办案APP

民事法律

经济法律

刑事行政法律

涉外法律

公司专项法律

其他非讼法律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定标权的规定与国

来源:大律师网 法律知识 时间:2017-08-13 浏览:0
导读: 【招投标】《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定标权的规定与国资项目法人对项目实行全过程负责不矛盾 《条例》中关于定标权的规定,与“国资项目法人对项目实施全过程负责”的规定相违背。 我们先来看看有关规定,原国家计委《

【招投标】《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定标权的规定与国资项目法人对项目实行全过程负责不矛盾

《条例》中关于定标权的规定,与“国资项目法人对项目实施全过程负责”的规定相违背。

我们先来看看有关规定,原国家计委《关于实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的暂行规定》中规定:“项目法人对项目的策划、资金筹措、建设实施、生产经营、偿还债和资产的保值增值,实行全过程负责。”

这里所说的实行“全过程负责”,是一个相对的概念,是相对于过去没有实行项目法人制度时,某些项目业主“只负责投资建设,不负责资产保值增值”的可以称为“部分过程或半过程负责”的概念。

举个例子:如在投资建设某项目时,以“某某工程指挥部”而不是以“某某项目法人”的名义进行招标建设,那就很有问题了,招标结束了,工程完工了,“某某工程指挥部”撤销了,项目的运行效益与“某某工程指挥部”无关了,项目使用方遇上投资建设时遗留的缺陷和问题也无从找人了。这就是没有实行“全过程负责”的弊端所在。

因此,这里的“全过程负责”,不是特指“项目的整个过程都是我自己说了算,别人不得干涉,也不受其他法律规定的影响”。规定想要表达的,不是这样一种意思。

这样的理解也可以从《国有资产法》的相关规定中得到佐证:《国有资产法》在第四章中,用了整整一个章节的篇幅,对“企业管理者的选择与考核”进行了种种约束和规定,难道说《国有资产法》的规定,也侵犯了项目法人的权益,导致项目法人就无法对项目全过程负责吗

答案显然是否定的。



版权声明:以上文章内容来源于互联网整理,如有侵权或错误请向大律师网提交信息,我们将按照规定及时处理。本站不承担任何争议和法律责任!
公众号 手机站
公众号 - 大律师网(Maxlaw.cn) 手机站 - 大律师网(Maxlaw.cn)
联系我们

广告合作

商务合作
律师打官司、法律咨询就上大律师网,全国律师咨询热线电话:

400-668-6166

Copyright © 2008-2025 大律师网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