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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电解铝、铁合金等商品出口退税的通知

来源:大律师网 法律知识 时间:2017-11-07 浏览:0
导读: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电解铝铁合金等商品出口退税的通知 财税[2004]214号 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电解铝铁合金等商品出口退税的通知财税[2004]21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电解铝铁合金等商品出口退税的通知 财税[2004]214号 各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电解铝铁合金等商品出口退税的通知
财税[2004]2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自2005年1月1日起(具体执行时间按《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上海关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取消下列商品的出口退(免)税政策:
序号
商品名称 税则号列

1
未锻轧非合金铝 76011000

2
未锻轧铝合金 76012000

3
锰铁 72021100,72021900

4
硅铁 72022100,72022900

5
硅锰铁 72023000

6
铬铁 72024100,72024900

7
硅铬铁 72025000

8
镍铁 72026000

9
钼铁 72027000

8
钨铁 72028010

9
硅钨铁 72028020

10
钛铁及硅钛铁 72029100

11
钒铁 72029200

12
铌铁 72029300

13
其他铁合金 72029900

14
磷 28047010,28047090

15
碳化钙 28491000

特此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四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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