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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审理担保追偿权纠纷诉讼案件中主

来源:大律师网 法律知识 时间:2018-01-07 浏览:0
导读: 【担保追偿权】关于审理担保追偿权纠纷诉讼案件中主要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经济的多元化,出现了以经济发展相适应的经济组织和实体,因个人经营和生活过程中需要一定的资金,个人本身没有这

【担保追偿权】关于审理担保追偿权纠纷诉讼案件中主要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经济的多元化,出现了以经济发展相适应的经济组织和实体,因个人经营和生活过程中需要一定的资金,个人本身没有这种能力向银行等金融单位贷款和提供担保。担保公司的出现,给人们在经济生活中带来诸多方便和快捷,但是在现实交往中,由于诚信的缺失等诸多因素,担保追偿权案件呈逐年上升的趋势,不容忽视。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2009年1-10月审理担保权追偿纠纷案件8件,2010年1-10月审理此类案件16件,同比增长100%。

该院在审理此类案件中主要发现以下几个问题:一是担保公司自身盲目追求眼前的经济效益,一味地追求有求必应,从而造成担保越多,缺口越大,纠纷越多,反而自身的利益受到了侵害;二是担保公司对被担保人的个人详细信息、诚信程度、资产等情况缺乏详细的了解和实地考察,最终财产没有完全落到实处;三是被担保人大部分没有正当职业和稳定的收入,绝大多数被担保人无法偿还银行等金融部门的借款。担保公司为被担保人清偿债务后,而根据被担保人的现实状况,担保公司的权益屡受侵害;四是有的被担保人盲目贷款,不计后果,应该量力而行,有的贷款并不是经营挣钱,而是盲目超出本身的经济承受能力去消费,给自己也带来了不必要的经济负担。

为了更好的规范信贷机制,使金融机构、担保公司和被担保人三者的权益不会受到侵害,减少矛盾纠纷,笔者认为:一是金融机构要严格审查借款人的诚信和财产收入情况,虽然有担保公司提供了担保,内部也要完善审查机制,要严格审批关,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二是担保公司要从长计议,严格审查被担保人的诚信和财产情况及经济偿还能力,对不符合条件的被担保人,坚决不能办理,更不能因小失大,让公司蒙受经济损失。三是担保公司要经常和金融单位取得联系,及时了解被担保人还款情况,一旦还款人出现无力偿还时,督促金融部门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纠纷,最大限度降低担保公司的风险,使金融部门和担保公司权益不受侵害。更多精彩内容请进入专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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