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土地房产管理局:
厦土房〔2000〕189号文悉。关于公有住房按商品房价出售给职工补缴土地出让金问题,经研究,同意你局提出的处理意见,即:公有住房按商品房指导价或评估价出售给职工,原公有住房未缴交土地出让金的,由单位按售房款总额的15%补缴交土地出让金。原住房属已签订土地有偿出让合同的商品房,不再缴交土地出让金。单位缴交土地出让金的资金,从单位售房款中支付。
特此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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