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认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税务机关退还原件,购买方可要求销售方重新开具专用发票。 (1)无法认证。 (2)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 (3)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国税发[2006]156号
/script 经认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税务机关退还原件,购买方可要求销售方重新开具专用发票。
(1)无法认证。
(2)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
(3)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国税发[2006]15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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