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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逃税签“黑白合同”降房价起纷争市民索要差价被驳回

来源:大律师网 法律知识 时间:2018-04-28 浏览:0
导读: 近日,省市禅人民法院对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进行一审宣判,判决驳回原告劳某要求被告佛山市澜石房地产综合开发总公司退还其多收的房款41792元及利息的诉讼请求。1994年,被告与第三人佛山快满房地产公司签订《合

近日,省市禅人民法院对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进行一审宣判,判决驳回原告劳某要求被告佛山市澜石房地产综合开发总公司退还其多收的房款41792元及利息的诉讼请求。

1994年,被告与第三人佛山快满房地产公司签订《合作经营开发项目协议》,约定将其拥有使用权的54亩土地作价4860万元转让给快满公司开发“银苑商住城”。事后,双方一直未办理过户手续,上述楼盘却仍以被告名义开发。1998年8月至9月间,原告与第三人快满公司先后签订商品房买卖临时合同及商品房屋买卖合约各一份,约定原告以总价208959元购买上述楼盘中总面积为99.16平方米的住宅一套。后原告依约支付了全部款项。同年8月28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了票面金额为167167元的购房发票一张及金额为41792元的“水电道路综合费”收据一张。同年9月,为了办理上述房屋产权证,原告又与被告签订商品房购销合同一份,将房屋交易价格约定为167167元,并以该合同办理了登记备案。今年3月,原告以被告在商品房购销合同约定之外另收“水电道路综合费”的行为无效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退还上述综合费41792元及利息。

起诉后,被告以快满公司为实际经营人为由申请追加其为第三人,法院审查后予以准许。

庭审中,被告澜石房地产综合开发总公司及第三人快满公司辩称,所谓“水电道路综合费”实际是原告所应支付房价款的组成部分,并不存在价外收费的问题,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尽管被告与第三人签订了合作经营开发项目协议,但未办理过户手续,且银苑商住城仍以被告名义开发,故被告应对讼争楼盘的开发经营承担责任,其要求第三人承担责任的主张,法院不予采纳。该案被告以自己名义向原告开具购房发票及收据的行为,应视为对第三人与原告签订的商品房买卖临时合同及商品房屋买卖合约的效力追认。上述合同是双方在充分协商基础上签订的,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有效。原告此时已明知房屋的实际交易价格应为208959元,双方也没有调整上述房价的意思表示。事后,双方为办理房产证需要而补签的商品房购销合同中故意调低房屋总价款的行为目的是为偷逃税款,上述行为违反我国有关税收管理,应认定为无效。被告未按照实际购房全额开具收入发票,而是将其中的41792元以“水电道路综合费”的方式另行开具收据的行为亦属于违法行为。该综合费应当认定为原告应支付房款的一部分,被告并不存在价外收费的问题,故原告的诉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综上,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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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点评

据本案审判长余惠兰介绍,所谓“黑白合同”,又称为“阴阳合同”,是房屋买卖双方就同一房屋而签订数份不同交易价格的合同,即在交由房屋管理部门备案的“白”合同中约定了虚假的交易价格;而交易双方私底下留存的“黑”合同中则约定了实际的房屋价格。这种现象多出现于二手房交易中,而像出现在本案中的新房交易则比较少见。

签订“黑白合同”一般方法和目的主要有两种:一是在备案合同中调低实际交易价格以偷逃国家税收;二是抬高房屋实际交易价格以换取更多的银行贷款。签订该类合同一般应为无效,并可能使得消费者处于高度的交易风险中,如一旦双方对房屋实际价格产生争议或者有一方反悔时,极可能因举证不能而遭受巨大损失。而一旦购房者欲再行转让房屋时则将遭遇更大的损失。同时,若有违反国家税收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还应由行政机关给予相应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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