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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工对用工单位的原告造成的侵权

来源:大律师网 法律知识 时间:2018-07-09 浏览:0
导读: 【损害责任】劳务派遣工对用工单位的原告造成的侵权属于第三人侵权吗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设立,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五十万元”,说明劳务派亲单位是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

【损害责任】劳务派遣工对用工单位的原告造成的侵权属于第三人侵权吗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设立,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五十万元”,说明劳务派亲单位是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公司法人;《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说明劳务派遣单位是用人单位。

劳务派遣工对用工单位的原告造成的侵权,实际上属于两个用人单位的员工之间的侵权,不属于用人单位法人对自己员工的侵权,应当依法属于第三人侵权的范围。

因此,本文列举的案例应当构成第三人侵权案件,依法应当适用工伤保险赔偿和第三人侵权赔偿的“双重”赔偿规则。

综上所述,对“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十二条规定,应当理解为是解决工伤保险理赔和侵权赔偿的程序性问题,也就是工伤保险理赔应当走《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侵权损害赔偿走民事赔偿责任规定。同时,司法解释将用人单位对本单位员工的法人侵权规定到工伤保险赔偿范畴,而除此之外的其他一切侵权赔偿都属于“第三人”侵权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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