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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境外上市及其法律风险

来源:大律师网 法律知识 时间:2018-07-27 浏览:0
导读:   境外直接上市即直接以国内公司的名义向国外证券主管部门申请发行的登记注册,获准后就可以在这个国家或地区发行股票,再向当地证券交易所申请挂牌上市交易。  通常,境外直接上市都是采取IPO方式进行。该种方式

  境外直接上市即直接以国内公司的名义向国外证券主管部门申请发行的登记注册,获准后就可以在这个国家或地区发行股票,再向当地证券交易所申请挂牌上市交易。

  通常,境外直接上市都是采取IPO方式进行。该种方式优点明显:公司股价能达到尽可能高的价格;发行公司可以获得较大的声誉;股票发行的范围更广。

  但境外直接上市的法律风险在于:国内法律与境外法律不同,对公司管理、股票发行和交易的要求也不同。企业到境外直接上市的程序复杂,成本较高,所需聘请的中介机构也比较多,花费的时间较长,进行境外直接上市的公司需通过与中介机构密切配合,探讨出能符合境内、境外法规及交易所要求的上市方案等等。

  从公司的长远发展来看,境外直接上市应该是国内企业境外上市的主要方式。青岛啤酒上市值得我们认真研究:

  青岛啤酒是第一家通过直接上市方式到境外上市的公司。到2006年4月,青岛啤酒H股和A股的股价都达到了8元以上,这和公司优良的业绩是分不开的,和公司的一系列漂亮的资本市场运作分不开的。公司上市后,面临的一个新任务就是投资者关系管理。增发、回购、收购、兼并也是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之一。

  青岛啤酒在其股价被严重低估时,公司董事会提出了回购10%H股的计划,市场闻知此消息后,H股股价提前作出反应,迅速使股价升至2港元/股,结果,公司的回购计划未能实施,公司未花一分钱就使被低估的股价一路上扬,重塑了青岛啤酒在国际资本市场上的形象。

  看来,巧妙运用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技巧,会给股东和公司创造价值。正是由于此次“虚张声势”的H股回购计划重塑了青岛啤酒的市场形象,才使其后来的增发A股得以成功。

  实力和资本运作是上市公司的两翼,只有两翼同时挥动,协调配合,上市公司才能飞得更高,飞得更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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