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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中标工程转包和违法分包的有关处罚

来源:大律师网 法律知识 时间:2018-09-22 浏览:0
导读: 对中标工程转包和违法分包的有关处罚条款 《建筑法》:第六十七条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

对中标工程转包和违法分包的有关处罚条款

《建筑法》:第六十七条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承包单位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对因转包工程或者违法分包的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与接受转包或者分包的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招标法》: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八条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反本法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转让、分包无效,处转让、分包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青岛市《建设单位建筑市场行为管理考核办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必须招标的项目不招标的,或是将应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规避招标,肢解工程发包,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未公开招标的,考核时直接定为D级。建设单位对违规行为作出书面检查后,方可申请办理新的业务。建议其行业主管部门取消其评优评奖资格,其所建设项目原则上不能推荐参加国家“鲁班奖”、省“泰山杯”等奖项的评选。

《青岛市建设工程施工企业管理考核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中标项目经理与施工现场项目经理不符且未到工程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项目经理变更手续的考核时每次减10分,一年内参加投标时每次扣0.5分。

《青岛市建设工程施工企业项目经理管理考核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三款规定现场检查时项目经理无故不到位且未履行项目经理职责的每次减20分,一年内每次参加投标扣1分。

《青岛市建设工程监理企业及项目总监管理考核办法》:第十五条第十二款规定,监理机构其他人员与中标不符且未按规定履行变更手续的,考核时每次减2分。

《青岛市建设工程监理企业及项目总监管理考核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九款规定,现场监理人员未按中标标书全部到位,且未按规定履行变更手续的,考核时每次减项目总监5分,一年内参加投标时每次扣0.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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