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内容:保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是两种不同的制度。保险合同的成立不同于保险合同生效。根据《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一般情况下,合同成立即生效,应该没有问题。但还不能将二者完全等同。下面由小编详细介绍。
保险合同的成立
合同成立,是指订立合同的主体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意思一致。
合同成立属于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范畴,因此,只要当事人对合同的主要内容达成意思一致,足以认定当事人之间成立了某种合同法律关系的,就应当认定合同成立。
保险合同的生效
合同生效,是指依法成立的合同具备生效要件,完全发生法律效力。
合同生效属于国家对合同的效力进行价值判断和效力评价的范畴,体现了国家干预原则。对于不具备法定生效要件的合同,由于当事人的意志不符合国家意志,故其不能发生当事人订立合同时所预期的法律效果,且当事人不能依据自由意志对法定生效要件加以变更和解除。当然,尽管合同生效体现了国家干预原则,但由于合同自由是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因此,在合同生效领域,仍允许当事人对生效要件进行约定,但其前提是不能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行性规定。合同生效系以合同成立为前提,如果合同未成立,当然也不可能发生效力,但依法成立的合同,在其尚未具备生效要件时,不能发生法律效力。
《保险法》第十三条规定:“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对合同的效力约定附条件或者附期限。”由此可见,如果当事人对合同生效约定了附属条款,则保险合同从符合附属条款约定的情形时开始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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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费的交付与保险责任的开始
《保险法》第十四条规定:“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据此,在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的主要义务是交付保费,保险人的主要义务是承担保险责任。同时就保险合同的效力与保险费交付的关系而言,本条款明确将投保人交付保费作为合同义务规定下来,保费的交付不对保险合同的效力产生影响,除非当事人将保费交付约定为合同生效要件,也就是说,支付保险费一般不是合同生效的前提条件,在保险期间开始后即使投保人没有交付保险费的,保险人仍应承担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开始前即使投保人交付了保险费,保险人也不应承担保险责任。
另一方面,保险合同的成立、生效和保险责任的开始是不同的概念,三者之间既有密切联系,又有严格区别,各自产生的权利和义务是不同的。一般来说,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如果有约定的生效时间和期限,则于约定条件成就或者期限届满时,合同开始生效。对大多数合同而言,保险合同的生效意味着保险责任开始,即保险责任的开始时间和保险合同生效的时间是一致的,但在合同有约定的情况下,保险合同生效后,保险责任未必同时开始,既可以在合同生效前的某一时间开始,也可以在合同生效后的某一时间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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