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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递丢失赔偿案例

来源:大律师网 法律知识 时间:2019-07-20 浏览:0
导读: 快递物品丢失赔偿案 朱小姐是上海爱迪斯输送机有限公司的会计,2002年10月的一天,她准备将6张开好的增值税发票投递到南京某公司,于是找到了天天快递前来取件。 支付了10元快递费之后,六张发票被取走。按一般规律,

快递物品丢失赔偿案

朱小姐是上海爱迪斯输送机有限公司的会计,2002年10月的一天,她准备将6张开好的增值税发票投递到南京某公司,于是找到了天天快递前来取件。

支付了10元快递费之后,六张发票被取走。按一般规律,上海到南京只有两、三个小时的车程,快件在一两天内就应该送到,可是南京公司反馈回来的信息却是迟迟没有收到。

可是快递公司的答复却是:“ 2002年10月14日,爱迪斯公司委托我天怿快递有限公司将一份快件寄到南京某公司,在寄递过程当中,不慎遗失。” 如果这六张发票是机打税控发票,只需要办理挂失手续就可以了,可偏偏这六张发票是手开的,按规定,必须到税务部门补开,而且要补齐税款。因为增值税发票丢失,爱迪斯公司只好给南京公司重新开具了6张增值税发票,为此向税务部门重复交纳了7万多元的税款,朱小姐认为,这个7万元的损失是快递公司造成的,肯定得找他们要回来。可快递公司的答复却是,发票丢了,我们认,赔偿我们也认,可像你们这种情况,我们公司有统一的赔偿标准,最高200。

200元的赔偿标准来自于天天快递运单背面的契约条款第四条:遗失、损坏和被盗未保价的快件,最高赔偿金额为200元人民币,而爱迪斯公司当初填写的快运单上的保价一栏里,正好是空白,依照这个规定,发票丢了之后只能赔偿200元。 爱迪斯公司副总经理巢先生说:“对于我来说,这个是我实际的损失,实实在在的损失,他的不规范操作造成我这个损失,你给我造成损失你应该要赔,损坏东西要赔,这是按照三大纪律八项注意这一条,这应该是要赔的。”

针锋相对

快递公司为原告出具的遗失证明

因为赔偿数额谈不到一块儿,快递公司成了本案的被告。原告说了,三大纪律八项注意里有一条,损坏东西要赔,我损失了7万你就得赔7万,被告却说,我们的条款里写得清清楚楚,未保价的物品最高赔偿金额是200元,只赔200。

原告认为,首先你的这个规定就不合理,甭管丢多少都只赔200,吃亏的就总是我们,这也太不平等了,而被告却说,我们不是有言在先吗要想全赔,先得保价。

所谓的“保价”是指价值超过200元的快件,客户在投递之前事先申报物品的实际价值是多少,然后再按申报价值的5%交纳保价费,交纳了保价费的物品在遗失后可以按照实际损失酌情予以赔偿,既然爱迪斯公司没有交纳保价费,就享受不到“按实际损失酌情赔偿”的待遇。

投递物品之前先保价这个做法让原告感到非常不习惯。朱小姐说:“一般就是我不会考虑你快递公司会把我这个东西要弄丢的,我觉得你要把我的东西弄丢的,我才应该要保这个价,对吧,你不应该把我的东西丢了呀,我交给你了,你应该(送到),这个价格是你定10块,我能接受,那我接受,如果你说10块钱我要帮你弄丢的,我想我也不会寄的。”

保价一说不光在心理上接受不了,朱小姐还给我们算了一笔经济账:就拿丢掉的这份快件来说,如果事先声明发票价值7万元,7万元的5%就是3500元,谁会花3500元保价费投递几张发票呢“ 3500(元)呀,送到南京,你说会不会保,一般合理常规的,你说会不会保,有多少人会保。如果是我要保价的话,还不如我一个人请4个保镖,来两趟,我也够了,一般情况下,我们都没考虑保值。”

而被告却认为,恰恰是因为想省钱,才让原告有了一种侥幸心理。快递公司说, 有些客户寄递快件的时候,尽管是非常贵重的物品,但是,他有一种侥幸心理就是,如果是不丢的话,如果是保价的话,那就等于是多交了一块儿保价费。

不管是出于什么考虑,总之,在投递费之外还要支付一笔昂贵的保价费,对原告来说是无法接受的。那么,究竟有多少人在投递之前会选择保价呢,记者决定作一番调查,在天天快递每天下午进行快件分检的时候,记者请工作人员协助,从今天收拢来的四筐快件中找找看,有没有保价的快件

翻遍了所有的快件,结果是,不论包裹大小、投递的什么物品,保价一栏中全部是空白。问及保价物品和没有保价的物品在投递中有没有区别,快递公司的答复是这样的:“无论是保价的快件,还是没有保价的快件,我们都会尽最大的努力,及时、准确地送达目的地。”

这个模棱两可的答复让原告更加觉得,没有保价的必要,同时原告认为,被告的契约条款是事先就订好的,并没有征得自己的同意。原告律师认为:“ 现在我们讲到,它是一个霸王条款,就是说依据他的强势地位,设置一个不公平、不合理的这样一个条款。”

自己拟订的格式条款被原告称为“霸王条款”,快递公司感到很不公平。被告律师说:“ 凡格式条款一旦出问题了,就打着霸王条款旗号反对,我认为对企业不公正。”

“霸王条款”是最近一段时间消费者投诉的热点问题,中消协对霸王条款的定义是这样的:“霸王条款”指一些经营者单方面制定的逃避法定义务、减免自身责任的不平等的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和店堂公告或者行业惯例等。

在这儿给大家举两个例子,比如说家里每个月都要交水费,一般是用多少交多少,可是突然有一天,自来水公司要求大家签一份合同,合同中规定,每月每户以5吨为基数交水费,多用多交,用不够5吨的也得按5吨交,不交就停水,没得商量,这样的条款就属于霸王条款。

还有买房的时候,购房合同中规定,签合同之前先得给开发商交2万块押金,如果是开发商的原因导致购房交易取消,就把2万块定金退给客户,如果是客户的原因导致购房交易取消,定金就不退了,客户还得再交两万块的违约金,这也是典型的霸王条款。

以上这两起霸王条款的制定者都处于强势地位,这些条款也都没有协商的余地,消费者无从选择,只能被动服从。那么本案中快递公司制定的格式条款是有效条款还是霸王条款呢双方可以说是各执己见。

我国合同法第40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原告认为,快递公司制定的条款也应该算做霸王条款之一。

朱小姐说:“我认为他这个条款就是霸王条款。他给我们是有两种选择,一个是10块钱的邮费,不保价,一个是要保价,就是5%。你损失多少就得赔你多少,那么我要讲的就是,他这个5%是一个陷阱。为什么说是个陷阱,你想7万块钱,我去保价 3500(元),我送南京,你说合理不合理。”

而被告快递公司认为,我制定的条款并没有免除自己的责任,加重客户的责任,所以应该是有效条款。被告律师说:“不是强迫你必须保价,强迫你保价,霸王条款,正因为他没有强迫你保价,你可以保价,也可以不保价,但是告诉你,保价会是什么结果,不保价会是什么结果,这怎么是霸王条款呢这就是非常民主的协商办法。”

原告认为你制定的这个条款没有征得我的同意,保价费还这么高我接受不了,这明显就是一个霸王条款。被告说我并没有强迫你保价,并且还给了你选择的余地,在你只付了10块钱运费的情况下,只要丢了东西我就得赔7万,我还不得赔个底儿掉你不能因为承担了风险就认为我的条款是无效条款。

原、被告双方的争论焦点一直停留在对格式条款的理解上,合同法中对格式条款还有这样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39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在这个条款中提到了一个注意义务,就是说被告快递公司有义务提请原告注意,万一快件丢了我们怎么解决赔偿问题。那么,快递公司是否尽到了注意义务,成为了本案的一个关键点。

在天天快递运单正面客户签名的上方,有一行字,“您的签名意味着您已阅读并接受背面的契约条款”,被告认为,这行字比其他字都要大,这就表明了自己已经提醒客户去阅读背面的条款。被告说:“ 因为这个字,已经大几号,再小是大一号吧,就是这很清楚了,而且他只在他签名上方决定,你不可能眼睛看到别的地方,忽视,他赖不掉的。”

记者问朱小姐:“您的签名意味着您已经阅读并接受背面的契约条款,这句话您注意过吗”“没有,因为怎么说呢就是一般的常规,你像我们不会去注意,一般注意的就是我不要把这个到达的地方(填错),要写清楚,不要送不到,对吧自己的就是万一这里出了什么差错,我自己的地址一定要写清楚,能够帮我退回来,对吧我寄到南京的这份实际上他不送到,但是他收了以后他没有退给我,也没有提出我这个地区是不去的,我去调查了以后才知道。”

原告认为,虽然运单正面有这行字,但是快递公司却把最重要的赔偿条款放在了运单的背面,而且并没有加以突出。原告律师说:“ 一般的人来讲他不会从这个背面仔细去阅读这个条款,应当说合理的是,第一个,字体也比较大,第二个,就他这个赔偿条款,其他条款,我不管,就说你这个赔偿条款,你必须要写在正面,而且字体要非常突出。”

被告律师反驳说:“ 如果哪一个快递公司,突出赔偿这一条,这个快递公司完了,一天搞得叫你就赔。”

原告始终认为,被告的做法不管是从三大纪律八项注意的纪律要求还是从法律要求都说不过去,应该是我丢多少你赔多少,丢了7万你就得赔7万。

而被告却认为,自己遵循了合同法的要求制定了格式条款,赔偿标准也是客户自己选择的,你就应该为自己的选择承担相应的风险。那么原告的主张能否最终得到法院的支持呢

一锤定音

2003年7月10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快递物品丢失赔偿纠纷案做出了终审判决。合议庭认为,从天怿快递公司事先拟就的条款来看,就快件丢失后的赔偿责任,制定了两种不同的标准供发运人选择。该条款并未免除运送人的责任,加重发运人的责任、或排除发运人的主要权利,故应当认定该格式条款有效。

审判长认为:“那可以设想一下,如果他这个条款当中,认为你保价以后,我做出一个限额的赔偿,比如讲,你7万元,但是我最高额只赔偿5万元的话,这个就符合了《合同法》里面一个加重对方责任、减轻自己责任的这种情形,所以这种条款是无效的。那么本案当中这个条款,我们认定下来是没有加重对方的责任而减轻自己的责任。这种条款应该是从格式条款来讲,它也是有效的。”

另外,天怿快递公司在运单签名上方显著位置标明了“您的签名意味着您已阅读并接受背面的契约条款”。故可以认定天怿公司已经履行了提请对方注意的法定义务。而爱迪斯公司明知其发送的快件系价值较大的贵重物品,却不选择保价条款,其应当承担自行选择的后果。

审判长认为:“从权利角度来讲,你有7万元的主张,但是,从你尽的义务,仅仅是支付了10元的快递费用,相应的从权利义务角度来讲是完全失衡的。所以,我们按照整个案件的分析下来,还是认为应当是贯彻《民法》的基本原则,权利义务一致,所以做出了判决。”

综上,判决如下:天怿快递公司赔偿爱迪斯公司人民币200元。拿到判决结果的爱迪斯公司有些无法接受:“不是我的错,却要受惩罚。”

对于今后究竟该如何投递增值税发票,爱迪斯公司还是一头雾水:“目前这个条款,还是不合理,不公平,所以我们还是没有保价,主要原因就是这个价格问题,这个价格不能接受,那您觉得多少钱可以接受呢比方说,我这个7万是5%,我觉得是5‰就能接受,应该能接受。”

被告律师认为:“你说这个5%可能高了一点儿,好像你把你的理由说出来,我乘飞机给你送都可以,再加上老的客户,是我降低一些,大家进一步协商,你可以降低嘛,也就是格式合同不是不可以修改,可以修改呀。”

丢了七万赔200,对于法院这样一个判决结果,我们只能说,这就是规则的力量。另外,对于支付5%保价费这样一个让爱迪斯公司非常苦恼的问题,快递公司方面的回答倒是挺痛快,不就是价格吗好商量,格式合同也不是一成不变的,可以商量着修改。

事后,记者接到爱迪斯公司打来的电话,为了防止以后再出现增值税发票丢失的情况,他们花3万元添置了一台税控发票打印机,根据税务部门的规定,如果机打发票丢失,只需要办理挂失登记手续就可以了,不用再补交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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