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六十八条第三款:“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责任具确定的由市公安局交通管理部门制定,并向社会公布”的规定,北京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制定了《北京市交通事故当事人责任确定标准<试行>》,并于2005年5月1日实施。该标准主要包括:确定当事人责任的基本原则和方法、过错行为分类、当事人责任分类及组合、依过错行为的交通事故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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