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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传销的特点有哪些?网络传销与传统传销有什么区别?

来源:大律师网 法律知识 时间:2020-01-18 浏览:0
导读:我们都知道,传销在我国也是经常出现,但其实这个组织行为是违法的。而网络传销正式传销的慢慢演变,这样的方式更加容易诱骗一些人,那么网络传销的特点有哪些?网络传销与传统传销有什么区别?跟着大律师网的小编一起来看看吧。

网络传销的特点有哪些?

网络传销的特点有哪些?网络传销与传统传销有什么区别?

  1、虚拟性更强

  网络始终是一个虚拟空间,非法传销者利用网络的虚拟这一特征,假借“电子商务”、“基金运作”、“风险投资”、“新能源开发”、“外汇交易”以及“黄金期货交易”等名义,遮人耳目,大搞“空手道”,行空手套白狼之实。在大多数网络传销案件中,投入资金的会员得到的仅仅是一个虚拟的网络空间(所谓的电子商务包,也不过就是租用该公司的服务器空间),从传销传统的实物产品发展为纯粹以发展会员拉人头交纳会费获得奖金为目的,有些付费方式都是网上支付,完全“电子商务化”了。

  2、更具欺骗性

  利用网站作为传销平台,比传统意义上的传销更具欺骗性和隐蔽性。这些传销网站多打着“远程教育”、“培训个人创业”、“电子商务”“新能源开发”的旗号吸引人,掩人耳目,遮盖其发展会员(下线)牟利的本质。在北京欧亚伟业传销案中,搜集到的资料显示,北京欧亚伟业国际有限公司打着发展本国电子商务、促进信息产业发展的幌子,借助高科技发展传销。在公司网站上罗列着企业策划、个人理财、远程教育、培训、买卖商、宣传服务、信息服务、60mb空间、管理控制中心等板块,从措词到口号都极具诱惑性和欺骗性。许多下线人员没有判断能力,错误地认为这就是电子商务,在被抓获后还屡屡强调他们参加的不是传销而是一种新型消费。

  一些传销组织打着“教育”的旗号,网站的表面是展示着从幼儿园到大学的各种教程,而实际上当会员购买时,可就不再讲什么教育培训育人了,纯粹就是拉人头非法集资敛财。

  3、隐蔽性强

  与传统传销相比,网络传销隐蔽性更强。发展会员都是在网络上进行,会员必须通过网站才能加入传销,并且使用的用户名都是假名或者代号,并且都有各自的登陆密码,彼此之间的联系主要通过电子邮件或即时通讯工具(icq)来完成。并且,网站还要求汇款一律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这就避免了传统传销中下线与上线必须见面的情况,操纵者由明转向暗,躲在幕后,万一下线被执法部门查获后,上线也能马上逃之夭夭。由于会员发展下线的情况只反映在互联网上,再加上会员在传销方式上保持单线联系,工商部门查处时,根本无从查证公司网站的真实信息和会员的真实身份,仅凭网络上的信息要追查上线几乎是不可能的。

  4、传播跨地域性

  互联网传播具有跨地域性,使得传销突破了地域和国界的限制,即使在一国内,也是遍地开花。但由于属地管辖的限制,各地工商部门只能就本辖区的传销活动进行监督,对全国性的传销无法从源头上切断。传销骨干人员经常是"打一枪换一个地方",全国各地流窜作案,我们只能抓获当地的头目,"保一方平安",但对销毁整个传销集团却无能为力,治标不治本。同时,调查取证上也是困难重重。而对于跨国的网络传销,由于网站注册地在国外,国内没有工商登记机构,因此面临着法律适用和国际管辖权的问题。而且仅仅依靠一国的力量难以有效打击,需要国际社会的通力合作,但目前各国对传销褒贬不一,要达到法律标准的一致极其困难。

  5、部门监管的“灰色地带”

  网上资源浩繁如海,工商部门要在数以亿计的信息中发现非法传销的蛛丝马迹谈何容易。更何况,传销网站多以注册用户输入密码的方式才能登录,一般用户无法浏览其内容,而且网站管理不在工商监管范围内,因此工商部门无法依职权主动对可疑网站进行监管,只能在现实世界中发现传销痕迹或举报的情况下才能出击,获得案源信息渠道少,导致工商查处网络传销极为被动。

网络传销与传统传销有什么区别?

网络传销的特点有哪些?网络传销与传统传销有什么区别?

  1.载体不同:网络传销以互联网为依托,组织者在网上发布传销信息,参加者浏览、接收信息,按照信息指示进行加入,通过网络继续发展人员,并反馈个人账户资料、发展下线情况等信息,形成“信息链”,传统传销靠着人拉人的方式来发展下线。

  2.隐蔽性不同:网络传销在正常网上消费基础上嵌入传销因素,并且不需要吸收人员,不像传统的传销那样自己去发展下线,使很多人容易掉进陷阱,带有极大的隐蔽性。

  3.手段不同:网络传销通过各种手段,如比较、创建新名词、对传统传销大加痛斥等方式与传统传销划清界限,以此来蒙蔽广大消费者,摧毁消费者的心理防线从而加入传销队伍。

网络传销的危害有哪些?

网络传销的特点有哪些?网络传销与传统传销有什么区别?

  首先,微传销可能引发金融风险和金融危机。

  微传销在国内参与人员达数百万人,有数百个传销平台,涉及金额达数千亿元,微传销通过互联网和手机移动平台进行传播,一旦这些平台大面积出现问题,资金链就会断裂,引发金融风险。这些风险与其他互联网金融风险相互串联、相互传染、相互叠加、相互混杂,微传销风险有可能成为风险混合的新纽带,引发风险的集中爆发,从而引发金融危机。

  其次,微传销扰乱互联网金融市场秩序。

  微传销的本质是传销,但其承诺的高收益甚至天价收益,违背了金融本质和金融发展规律。金融的本质是资金融通,其支点是信用,信任是基于信息的对称。微传销完全被组织者把控,信息不对称。创始人和组织者利用投资者贪婪、短视、从众等弱点,许以高收益,打着无风险高获利的口号,让投资者盲目跟风,进行大量投资,从而实现短期套利,然后抽身而退。这种行为严重损害了互联网金融的市场信誉,扰乱了互联网金融市场秩序,阻碍了互联网金融创新的步伐。微传销允诺的高回报行为,抬高了民间融资市场利率,致使真正的产业难以筹集到资金。

  再次,微传销严重损害了社会公众利益。

  微传销以互助的名义,诱以高昂的收入、低门槛会员巨幅优惠及拉入新人的巨额返利让更多的投资者深陷其中,无法“破局”。“金微微融互助”传销是一种庞氏骗局,最终的结果是崩盘,颗粒无收。传销参与者缺乏金融常识和金融风险教育。微传销给社会造成了数千亿元公共财产损失。微传销通过借助网络的力量,致使受害面更广,渗透深度更深且难以消灭。金融互助等微传销组织者经常打一枪换一个地方,重新建立金融互助等微传销平台实施诈骗。

  最后,微传销滋生了大量境内外犯罪活动。

  微传销披着普惠金融和互助的外衣实施诈骗或非法集资活动。一些犯罪分子或非法组织利用微传销的手段进行洗钱活动或进行资金非法转移,因为不能有效落实账户实名制,资金来源和去向难以追踪,人员信息难以锁定。一些微传销组织者甚至进行境内外勾结,共同实施跨境诈骗或其他犯罪活动,应当警惕,有些犯罪组织本身就是国际犯罪集团,只是把触角伸入我国境内吸金。微传销容易引发社会不稳定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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