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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续履行有什么构成要件?继续履行不适用的情形有哪些?

来源:大律师网 法律知识 时间:2020-05-26 浏览:0
导读:根据我国合同法规定,继续履行也称强制实际履行,是指违约方根据对方当事人的请求继续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的违约责任形式,一般是一方违约才能够出现的情形。那么继续履行有什么构成要件?继续履行不适用的情形有哪些?跟着大律师网的小编一起来看看吧。

继续履行有什么构成要件?

继续履行有什么构成要件?继续履行不适用的情形有哪些?

  1、存在违约行为

  如果没有违约行为发生,那么此时仅为债务履行问题,债权人有履行请求权,债务人有履行债务的义务,尚属第一次义务阶段,谈不上作为第二次义务的强制履行问题。就违约形态而言,通常是延迟履行、不完全履行以及拒绝履行,如果将债权人迟延作为一种债务不履行看待,尚包括债权人迟延;而履行不能场合,则不会发生强制履行责任。

  2、须有守约方请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债务的行为

  如果守约方不请求违约方继续履行,而是将合同解除,便不可能成立强制履行责任。另外,强制履行责任要求须守约方选择,取决于其意思,而法院不能以职权代当事人作出此种选择。

  3、须违约方能够继续履行

  如果合同已经不能履行,则无论是事实上的不能,还是法律上的不能,都不应再有强制履行责任的发生。否则,无异于强债务人所难,于理于法,均有不合。

继续履行不适用的情形有哪些?

继续履行有什么构成要件?继续履行不适用的情形有哪些?

  1、不能履行

  不能履行,使合同失去标的,失去意义,应当消灭,而不是也不能强制履行。

  2、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

  所谓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指债务的性质不宜强制履行,比如委托合同、技术开发合同、演出合同、出版合同等。这些合同通常具有人身专属性,不能够由其他人代替履行,在性质上决定了不适于强制履行。

  所谓履行费用过高,是指对标的物若要强制履行,代价太大。比如为履行合同专门进口一台设备,花的代价远远超过合同上的利润。

  3、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

  之所以规定此种情形,实际上是想以此督促债权人及时主张权利,行使其履行请求权。如果债权人并不积极行使其履行请求权,主张强制履行,待一段很长的时间后始主张强制履行,则对于债务人未免不公。

  所谓“合理期限”,是一个不确定的概念,最终要由法院在个案中具体地加以判断回答。

继续履行和赔偿损失能否并用?

继续履行有什么构成要件?继续履行不适用的情形有哪些?

  依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赔偿损失和继续履行合同两种违约责任承担方式是可以并用的,合同当事人可以要求违约方赔偿损失后继续履行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零七条 【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八条 【拒绝履行】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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