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一定。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了四种禁止结婚的情形,其中“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就是其中一种情形。直系血亲,是指和自己有直接血缘关系的亲属,具有生与被生关系。如父母和子女,祖父母和孙子女。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是指与自己具有间接血缘关系的亲属,即除直系血亲以外的、与自己同出一源的血亲。如兄弟姐妹、伯伯、叔叔、姨母和侄、甥等。如果是直系血亲,那么是绝对禁止结婚的,如果是三代以外的旁系血亲,那么结婚是允许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规定的亲属关系,包括自然血亲,也包括拟制血亲,如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就是拟制血亲。法律之所以禁止近亲结婚,是从优生学考虑的,为了防止一些遗传疾病的发生。近亲结婚不仅使后代中隐性遗传病的发生率提高,而且使多基因遗传病及先天畸形发生率增高。如果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即使领了结婚证,婚姻关系也是无效。婚姻无效是自始无效,也就是说双方并未建立法律上的婚姻关系,只是同居关系。
根据《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三十六条至四十一条的规定,办理结婚证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询问当事人的结婚意愿。
(二)查验本规范第二十九条至第三十五条规定的相应证件和材料。
(三)自愿结婚的双方各填写一份《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中“声明人”一栏的签名必须由声明人在监誓人面前完成并按指纹。
(四)当事人现场复述声明书内容,婚姻登记员作监誓人并在监誓人一栏签名。
(五)填写《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
(六)向当事人双方询问核对姓名、结婚意愿。
(七)告知当事人双方领取结婚证后的法律关系以及夫妻权利、义务。
(八)见证当事人本人亲自在《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上的“当事人领证签名并按指纹”一栏中签名并按指纹。
(九)将结婚证分别颁发给结婚登记当事人双方,向双方当事人宣布:取得结婚证,确立夫妻关系。
(十)祝贺新人。
【法律依据】
《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七条,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结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
对当事人符合结婚条件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对当事人不符合结婚条件不予登记的,应当向当事人说明理由。
《新婚姻法》第6条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婚姻法》第五十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结合当地民族婚姻家庭的具体情况,制定变通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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