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首页 |
手机站 |
律师黄页 | 会员中心 | 微办案APP

民事法律

经济法律

刑事行政法律

涉外法律

公司专项法律

其他非讼法律

假冒注册商标的量刑是怎样的?假冒注册商标的立案标准是怎样的?

来源:大律师网 法律知识 时间:2020-06-22 浏览:0
导读:有些商家在违反商标管理的前提下,假冒注册商标,这样的行为是不可取的并且是犯罪的,那么假冒注册商标的量刑时怎样的?假冒注册商标的立案标准是怎样的?跟着大律师网的小编一起来看看吧。

假冒注册商标的量刑时怎样的?

假冒注册商标的量刑是怎样的?假冒注册商标的立案标准是怎样的?

  假冒注册商标罪,是指违反商标管理法规,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上诉量刑标准中的“情节严重”指的是以下三种情况:(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二)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三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情节特别严重”一般是以上数额的五倍。

假冒注册商标的立案标准是怎样的?

假冒注册商标的量刑是怎样的?假冒注册商标的立案标准是怎样的?

  (一)对生产者、销售者违反商标管理法律、法规,假冒他人注册商标,达到本规定立案标准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假冒他人注册商标,违法所得(即销售收入,下同)数额达到下列标准的,应予立案:

  1、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2、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3、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违法所得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同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犯罪人通谋,为其提供制造、销售、使用、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以假冒注册商标的共犯追究刑事责任。

  (三)假冒他人注册商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情节严重,应予立案:

  1、具有本规定第二条第(一)项所列行为,非法经营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2、具有本规定第二条第(三)项所列行为,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在二万件(套)以上的。

  (四)假冒他人注册商标,虽未达到第二条第(一)、(三)项或第三条规定的标准,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视为情节严重,应予立案:

  1、因假冒他人注册商标,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给予两次行政处罚又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

  2、假冒他人已经注册的人用药品商标的;

  3、利用贿赂等非法手段推销假冒商标商品或者伪造、擅自制造的他人注册的商标标识的;

  4、假冒他人注册商标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国际影响的。

  (五)企业事业单位具有上列行为达到第二、三、四条立案标准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予以立案,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凡与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具有直接联系的假冒他人注册商标案件,由检察机关立案侦查。检察机关认为需要自己直接受理的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案件,也可自行立案侦查。

假冒注册商标罪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假冒注册商标的量刑是怎样的?假冒注册商标的立案标准是怎样的?

  一、假冒注册商标罪,是指违反国家商标管理法规,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行为。

  二,构成条件:1)该罪的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和单位,即任何企业事业单位或者个人假冒他人注册商标,情节达到犯罪标准的即构成本罪。2)该罪侵犯的客体为他人合法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以及国家商标管理秩序;3)该罪主观方面为故意,且以营利为目的。过失不构成本罪。4)该罪的客观方面为行为人实施了刑法所禁止的假冒商标行为,且情节严重。

  三,依据《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刑法》第二百二十条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一十三条至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公众号 手机站
公众号 - 大律师网(Maxlaw.cn) 手机站 - 大律师网(Maxlaw.cn)
联系我们

广告合作

商务合作
律师打官司、法律咨询就上大律师网,全国律师咨询热线电话:

400-668-6166

Copyright © 2008-2024 大律师网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