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首页 |
手机站 |
律师黄页 | 会员中心 | 微办案APP

民事法律

经济法律

刑事行政法律

涉外法律

公司专项法律

其他非讼法律

海南海口律师李武平成功代理唐某诉翟某离婚纠纷案

来源:大律师网 法律知识 时间:2021-04-20 浏览:0
导读:海南海口律师李武平成功唐某诉翟某案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2008)美民一初字第1151号唐某某,女,1975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海口市海甸。委托代理人李武平,海南正凯律师。联系电话:13907551010。委托代理人
海南海口律师李武平成功唐某诉翟某案
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2008)美民一初字第1151号
唐某某,女,1975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海口市海甸。
委托代理人李武平,海南正凯律师。联系电话:13907551010。
委托代理人陈春丽,海南正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翟某某,男,1963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海口市海甸。
原告唐某某诉被告翟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由员纪永明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唐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代理人李武平,被告翟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张琳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唐某某诉称,1999年2月11日原告与被告在乐昌市乐城镇民政局登记,于2002年1月16日生下儿子翟x,现年7岁。婚后,双方常因家庭琐事争吵,加上被告没有主见经常连同其家人攻击原告,对家庭、儿子不闻不问,有家不归。近日,被告还委托律师与原告办理协议。因被告种种恶劣行为,造成原告对被告感情彻底破灭。因被告有口吃,儿子翟x体质弱等原因,为了儿子的健康成长和教育,原告坚决主张对儿子翟x的。原告与被告结婚后,在被告的花言巧语下,原告放弃在成都某医院的工作。原告来到海口后,原告与被告在被告的妹妹开办的旅游公司上班,在这种“个体”性质家长式管理体制下工作,原告不仅在上没有基本保障,而且受到被告家庭重要成员的指责,而被告在家庭生活及夫妻生活方面也不尽丈夫的,造成原告长期的精神痛苦,同时也给自己的身体带来严重的损害。原告认为,原告与被告的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灭,已不可能共同生活在一起,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1、判令原告与被告离婚;2、婚生儿子翟x由原告,被告一次性给付抚养费人民币30万元(直到翟x年满18周岁);3、判令被告一次性给付精神抚慰金20万元;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翟某某辩称,一、被告与唐某某之间的感情确已破灭,被告同意离婚。原告与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只见过几次面后就登记结婚,缺乏足够的了解,婚后也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经常吵架,实在难于共同生活,故愿意解除与原告之间的。二、儿子翟x应当由被告抚养更有利于其身心健康。被告受过高等教育,系高级工程师,且性情温和,有耐心,有爱心,对儿子从来都是很关心的,并不像原告在诉状上所说的对家庭和儿子不闻不问。被告的工资多年来除了自己留下少数生活费外,剩余都是全部寄给原告的,从2007年起被告的工资就由原告全部代领。原告对孩子的教育和身体不够关心,孩子从大班起就将孩子丢到学校寄宿。孩子小时侯身体不错,很少感冒,但孩子现在又瘦又比较容易生病。从今年起,原告干脆将家里的电话转到手机上,被告找孩子都要经过她才能和孩子说话。今年孩子蛀牙,都是被告带孩子去拔牙补牙,孩子感冒,也是被告带孩子去看病。原告的性情急噪,动辄就是发脾气,文化程度较低,没有爱心,自私,爱虚荣,经常深夜不归,收入不稳定,没有条件抚养孩子,小孩随其生活不利于孩子的成长。被告的母亲一直都很善良很大度,一直善待原告和孩子,孩子从小到现在的学费几乎都是我母亲缴纳的。为了额家庭的安定,我母亲还借钱给我们交了购房的按揭款。但原告以怨报德,从精神上虐待老人,是个极不孝顺的人,这样的人对孩子的成长不利,希望法官考虑着一点。如果小孩判给原告抚养,被告坚决不同意一次性支付抚养费,也没有能力一次性支付抚养费。被告现在没有存款,除了港湾花园的房子外没有其他住所,拿甚么一次性支付抚养费被告今年已经45岁了,今后的生活怎么办被告有固定的收入,完全可以按月支付抚养费,没有理由要求被告一次性支付。原告要求被告一次性支付抚养费30万,小孩今年7岁,即要求被告每月支付2272元,与被告的收入严重不相符,不合理,也不符合法律的规定。三、原告要求被告一次性支付精神抚慰金20万元全是无稽之谈,无理之至,导致被告与原告离婚原告自己也有不可推却的责任。被告从未有过从婚,有配偶而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行为。相反,原稿性格暴躁,动不动就用极其难听、恶毒的语言辱骂被告,没有已故好话。被告原以为骂就骂吧,能让她出出气不要憋在心里,可能会好些,因此,被告总是安慰她,让着她。但原告变本加厉,无论什么场合什么话都骂的出来,给被告的身心造成了极大的伤害,应该得到精神抚慰金的人是被告,而不是原告。四、导致离婚并非但是被告的过错,原告在提起诉讼请求时不实事求是,要抚养费过高,要精神抚慰金无任何事实根据,故本案的诉讼费应当有原告自行承担。原告的共同财产为位于海口市海甸五西路北侧港湾花园c1809房及家用电器价值约人民币450000元应依法分割,因支付购房款借母亲115000元的债务应由原、被告共同承担。综上所述,请求人民法院怕虐被告与原告离婚,儿子由被告抚养,如判给原告抚养则被告只能按月支付抚养费,无法一次性支付,驳回原告的3、4项诉讼请求,并分割位于海口市海甸五西路北侧港湾花园c1809房及家用电器,共同承担115000元的债务,以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经审理查明,1999年2月11日原告与被告登记结婚,2002年1月16日生下儿子翟浩林(现改名为翟x)。婚后,双方常因家庭琐事经常吵架。被告曾与2008年5月16日带儿子翟浩林到海南省人民医院做亲子鉴定。2005年3月双方购买了一套位于海口市海甸五西路北侧港湾花园c1栋809房(总房款为175051元),并付完所有的房款。庭审中,原告要求要上述房产,被告表示可以不要。庭审后,原、被告均以书面向法院表示等孩子翟x到一定年龄,将会把该房子过户至其名下。另查,原告在海南航空国际旅行社工作,月工资约3500元;被告在三亚市海南达国际旅行社工作,月工资约4000元。其儿子翟自墨在海口景山学校海旬分校读书。双方无共同,被告认为所付海口市海甸五西路北侧港湾花园c1栋809房的银行房货款115000元系借其母亲的喀项,但原告予以否认。
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乐成婚(99)字第102号《》,翟浩林的《出生医学证明》,《海南省人民医院亲子鉴定报告单》,还房字第hk087731号《》及的陈述等在案为凭,其证明材料已开庭进行质证和本院审查,可以采信。
本院认为,原、被告均认为双方的感情已经破裂,没有和好的可能,应予离婚。本院认为双方愿意解除婚姻关系予以照准。关于婚生孩子翟x的抚养问题。原、被都认为自己有能力抚养其孩子,并认为对方如抚养孩子将来不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本院认为,对孩子的抚养除了考虑双方各自的工作条件、收入情况外,还应考虑孩子目前的生活、学习环境及其适应情况,就孩子翟x目前的生活、学习环境来讲,由于翟x长时间与母亲在海口市生活、学习,目前又在海口地区的学校读书,而被告是在三亚市工作,因此,由原告抚养其孩子将更有利于孩子的平稳、健康的发展。但原告要求被告一次性支付抚养费30万元,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且被告也不同意一次性支付其费用。故,被告应按起工资收入每月支付孩子翟x抚养费人民币1000元。关于共同财产分割问题。由于双方对其房产的价值未达成一致意见,又未向法院提出对房产价值鉴定的申请,而双方都表示等孩子翟x长大到一定年龄后,可将其在孩子翟x名下,因此,本院依双方意愿对其房产及家用电器可不进行分割,由原告继续使用。关于被告所称欠其母亲115000元的债务之问题,因被告出具的未有原告的共同签名,原告对其所欠的债务不予认可,加上被告与其母亲之间具有利害关系,故对被告要求共同承当其债务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原告要求被告一次性给付精神抚慰金人民币20万元的问题。由于被告在婚姻中没有过错,因此也就不存在补偿原告的精神损失之问题。虽然,被告私下带儿子到医院做亲子鉴定,是居于对原告的怀疑或不信任所致,但法律并未规定这种不信任必须给予精神补偿,故原告的该项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许原告唐某某、被告翟某某离婚。
二、婚生孩子翟x归原告唐某某抚养,被告翟某某每月给付抚养费人民币1000元至翟x18岁为止。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并按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纪永明
二oo八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曾祥云
公众号 手机站
公众号 - 大律师网(Maxlaw.cn) 手机站 - 大律师网(Maxlaw.cn)
联系我们

广告合作

商务合作
律师打官司、法律咨询就上大律师网,全国律师咨询热线电话:

400-668-6166

Copyright © 2008-2024 大律师网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