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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刑事诉前辩护阶段能否自行取证?

来源:大律师网 法律知识 时间:2024-02-29 浏览:0
导读:辩护方在诉前阶段确实具有一定的取证权利,但这种权利并非无限制。辩护律师可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自行取证,但在实际操作中可能会遇到一些现实难题。

刑事诉前辩护阶段能否自行取证?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辩护人在侦查阶段可以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基本情况,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和技术鉴定资料,同时也可以依法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这表明辩护律师在诉前阶段确实拥有一定的取证权。

这种取证权并不是绝对的。首先,辩护律师不能直接行使强制性调查取证权,例如传唤证人、进行搜查扣押等,这些权力主要由侦查机关行使。其次,辩护律师在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证据时,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且所收集的证据需具备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向其了解案件有关情况;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和技术鉴定资料。

2. 同法第四十五条:辩护律师可以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也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并提出意见。

律师在刑事诉前辩护阶段能否接触证据材料?

律师在诉前辩护阶段确实可以接触并查阅相关证据材料。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即可介入案件,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并有权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以及案件基本情况。

具体到证据材料的接触与查阅,《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赋予了辩护律师一定的权利。侦查阶段,辩护律师可以根据法律规定,向侦查机关申请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但这主要限于对犯罪嫌疑人无罪、罪轻的证据材料。对于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以及其他依法不能公开的证据材料,律师查阅会受到一定限制。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向其了解有关案件情况。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受监听。”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规定:“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但是,依法不公开审理的案件材料除外。”

3.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发布的《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第十四条也明确指出:“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了解案件有关情况。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

4.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五十二条也有相应规定,辩护律师可以向公安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同时可以在侦查终结前提出书面意见。但涉及到具体的证据材料查阅权限,则需要按照法律规定及侦查阶段的实际操作执行。

刑事诉前辩护阶段对证据材料有哪些操作权限?

在刑事诉前辩护阶段,律师作为辩护人享有对证据材料的相关操作权限,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的权利: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这意味着律师可以在诉前阶段了解和掌握控方掌握的所有证据材料。

2. 申请调取证据的权利:如果认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被追诉人的无罪、罪轻或者应当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辩护律师有权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申请调取相关证据。

3. 提出证据保全、鉴定申请的权利:辩护律师可以根据需要,在诉前阶段提出对有关证据进行保全或鉴定的申请,以确保关键证据的有效性和合法性。

4. 与被追诉人及其近亲属、知情人交流获取信息的权利:辩护律师可以同被追诉人及其近亲属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交流,以便搜集有利于被追诉人的证据材料。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规定:“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

2. 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向其了解有关案件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辩护服务;辩护律师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许可,并且经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

3. 同法第五十一条规定:“辩护律师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许可,并且经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也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4. 对于证据保全和鉴定,《刑事诉讼法》也有相关规定,如第一百四十二条至一百四十四条关于侦查阶段的证据保全和鉴定程序,以及后续诉讼阶段类似的规定,辩护律师均可依法提出相应申请。

虽然辩护律师在刑事诉前辩护阶段有一定的取证权利,但这一过程受到严格的法律规定约束,主要依赖于与侦查机关的合作以及合法、合理地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信息。在实践中,辩护律师需要充分利用现有法律赋予的权利,同时也要注意遵循法定程序,确保取证活动的有效性和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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