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行清算与破产解散比较,股东责任有何变化?
1. 自行清算:根据《公司法》规定,公司进行自行清算时,股东按照其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若公司资产足以覆盖全部债务,股东一般无需额外承担个人责任。但在清算过程中,如果发现股东存在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或者有其他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股东仍需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2. 破产解散:当公司资不抵债进入破产程序后,根据《企业破产法》相关规定,法院将对公司的全部财产进行清算分配,并可追溯股东的历史责任。此时,股东不仅要在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范围内承担责任,还可能因违反忠实义务、勤勉义务以及滥用股东权利等行为,导致公司无法清偿债务时,被要求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五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
破产清算中,税务债权是否享有优先权?
在破产清算程序中,税务债权确实享有一定的优先权。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破产债权的清偿顺序具有明确的层级。在破产财产分配时,首先需要保障的是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其次为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然后是所欠税款,最后才是普通破产债权。
税务债权在破产清算中的优先级位于职工债权之后、普通破产债权之前。这是因为国家税收对于社会经济秩序的维护以及公共利益的保障具有重要意义,在企业破产清算时,法律规定税务机关对破产企业的税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明确规定了破产财产的分配顺序:“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按照下列顺序清偿:(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三)普通破产债权。”
税务债权在破产清算中依法享有优先权,但其优先级次于职工债权。
破产企业是否应支付员工待通知金?
企业破产并不意味着其与员工之间的劳动合同自动解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相关规定,企业在破产程序中应当依法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其中包括了职工的工资、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等。
待通知金,又称为预告解雇补偿金,是指在用人单位提前解除劳动合同时,按照法律规定应向劳动者支付的一种经济补偿。对于企业破产的情形,虽然没有明确提及“待通知金”,但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如果企业因破产而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应当支付经济补偿。
在企业破产过程中,若未提前足够时间通知员工即解除劳动合同,理论上应当视同“无过失性辞退”并支付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待通知金;同时,还需按照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但在实际操作中,破产企业的资产可能不足以覆盖所有债务,此时员工债权(包括但不限于待通知金、经济补偿金)需按照法定顺序进行清偿。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相较于自行清算,破产解散程序中股东面临的责任更为重大和全面。股东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规定,切实履行出资义务,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及债权人的利益,以避免在企业破产解散时产生不必要的法律责任。同时,在公司经营过程中,建议股东适时寻求专业法律意见,确保合法合规地行使权利并履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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