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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特许经营中是否存在虚假宣传行为?

来源:大律师网 法律知识 时间:2024-04-18 浏览:0
导读:在特许经营中,确实存在虚假宣传的行为。这种行为可能涉及到对加盟条件、收益预期、品牌影响力等方面的不实或夸大宣传,可能导致加盟商在信息不对等的情况下做出错误的决策。

特许经营中是否存在虚假宣传行为?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的规定,任何企业或个人在从事商业特许经营活动时,都应当真实、准确地向潜在加盟商提供相关信息,不得进行虚假或误导性的宣传。如果特许人故意隐瞒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信息,如夸大利润、隐瞒风险等,就构成了虚假宣传,属于违法行为。

引用法条:

1.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2.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特许人应当向被特许人提供以下信息,并保证其真实、准确:(一)特许人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经营范围;(二)商标、商号、经营模式等经营资源的基本情况;(三)特许经营合同的主要内容;(四)特许经营费用的种类、金额及其支付方式;(五)特许经营期限;(六)被特许人的权利和义务;(七)对被特许人的培训和指导内容、方式、费用;(八)被特许人的经营场所和面积要求;(九)最近两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回答和审计报告回答;(十)特许人及其法定代表人是否有重大违法经营记录。”

受许人在经营中能否擅自使用其他特许系统的商标?

在商业活动中,商标是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重要标志,对于特许经营体系而言,其特许商标更是代表着特许人的商誉和品牌形象,具有极高的经济价值。特许人通过特许经营合同将特定商标的使用权授予受许人,以实现品牌扩张与收益共享受许人在经营中能否擅自使用其他特许系统的商标,关键取决于特许经营合同的具体约定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首先,从合同法的角度看,特许经营合同本质上是一种许可使用合同,受许人对特许商标的使用权应当严格限定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的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若特许经营合同明确禁止受许人在经营中使用除授权商标外的其他特许系统商标,受许人擅自使用的行为即构成违约,特许人有权依据合同追究其违约责任。

其次,从商标法的角度看,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受许人在经营中擅自使用其他特许系统的商标,可能构成对他人注册商标权的侵犯,不仅需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还可能面临行政处罚,甚至刑事责任。

此外,我国《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应当在特许经营合同中约定,被特许人在特许经营合同订立后一定期限内,可以单方解除合同。”如果受许人因特许人未按约定提供经营资源(如商标使用权)而选择解除合同并转投其他特许系统,但在新的特许关系建立前或解除原特许合同后仍继续使用原特许系统的商标,亦构成违法行为。受许人在经营中擅自使用其他特许系统的商标,无论从合同法还是商标法的角度,均属违法行为,不仅违反了特许经营合同的约定,还可能侵犯他人的商标权,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引用法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3.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应当在特许经营合同中约定,被特许人在特许经营合同订立后一定期限内,可以单方解除合同。

特许人强制受许人购买指定高价产品的合法性如何认定?

特许经营(也称为加盟经营)是一种商业合作模式,其中特许人向受许人授予使用其商标、商号、经营模式等权利,受许人则需支付一定的费用。特许人要求受许人购买指定的高价产品可能会涉及到反垄断法和合同法的问题。

1. 反垄断法角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十四条规定,禁止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达成固定转售价格、限定最低转售价格等垄断协议。如果特许人强制受许人购买其指定的高价产品,可能构成了对价格的控制,涉嫌违反反垄断法。

2. 合同法角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但如果特许人在合同中强制规定受许人必须购买其指定的高价产品,可能侵犯了受许人的自主选择权,可能被视为不平等条款,违反了合同法的精神。

引用法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十四条:经营者不得与交易相对人达成下列垄断协议:(一)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二)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三)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在实际操作中,判断这种行为是否合法,需要具体分析合同条款、产品定价是否合理、是否存在市场垄断等因素,最终由法院或反垄断执法机构做出裁决。建议在这种情况下,双方应寻求专业法律咨询以确保操作的合规性。

特许经营中的虚假宣传是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不仅会损害加盟商的合法权益,也会对特许人的商誉和社会信用造成严重影响。对于此类行为,加盟商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同时监管部门也会依法进行查处。在此提醒所有特许人,诚信经营,遵守法律法规,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和准确性,是维护市场公平竞争和自身合法权益的重要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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