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罪的构成要件包括:
犯罪主体:实施犯罪行为的主体必须为实际从事医疗活动并进行违规操作的医务人员。
心理状态:犯罪的心理状态必须表现为重大过失。
客观行为:在客观层面上,须有严重不负责且酿成就诊者死亡或对其身体健康产生严重损害的行为发生。
危害对象:该罪的危害对象主要是医疗机构的正常运作和公众的生命安全与身体健康权益。
医疗事故罪的立案标准包括:
·医务人员擅离职守,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
·无正当理由拒绝对危急就诊人实行必要的医疗救治的;
·未经批准擅自开展试验性治疗的;
·严重违反查对、复核制度的;
·使用未经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
·其他严重不负责任的情形,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
第五十六条 [医疗事故案(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条)]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应予立案追诉。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条规定的“严重不负责任”:
(一)擅离职守的;
(二)无正当理由拒绝对危急就诊人实行必要的医疗救治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开展试验性治疗的;
(四)严重违反查对、复核制度的;
(五)使用未经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
(六)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有明确规定的诊疗技术规范、常规的;
(七)其他严重不负责任的情形。
本条规定的“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是指造成就诊人严重残疾、重伤、感染艾滋病、病毒性肝炎等难以治愈的疾病或者其他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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