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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邮件处理规则
时间:2015-03-03 浏览:0 国际贸易案例 大律师网 [复制网址]
[案情介绍]

  2000年,江苏省镇江某国际贸易公司(以下简称贸易公司)将锅炉配件通过镇江某邮政局(以下简称邮政局)以国际特快专递形式寄往尼日利亚,结果该邮件被遗失,给贸易公司造成巨大损失。在与邮政局多次交涉未果后,2002年2月,贸易公司将邮政局告上法庭,从而引发了一起索赔48500美元的邮政服务合同官司。

  喜接安装工程

  贸易公司是经政府批准挂靠在镇江某合作公司(以下简称合作公司)名下借权经营对外贸易业务的有限公司。2000年5月18日,贸易公司以合作公司的名义与尼日利亚投资公司签订了一份《纺织、印染成套设备安装调试协议》,约定:贸易公司为投资公司的卷染机、两火口烧毛机、平幅轧水烘燥机等设备进行安装调试。安装结束后,投资公司支付贸易公司48500美元,但贸易公司必须提供相关的锅炉配件,其费用由贸易公司承担。此外,贸易公司所派人员的往返机票、工资等也由贸易公司负担。协议还初步约定贸易公司于2000年10月10日前派人到尼日利亚指定地点,作业时间75天。如贸易公司超过约定的作业时间15天仍未能完成全部安装调试工作,投资公司除不予支付48500美元安装调试费外,贸易公司还须赔付其48500美元的损失费。

  协议订立后,贸易公司便积极行动起来,为履行协议做着各项准备工作。2000年9月15日,贸易公司花235900元人民币为赴尼日利亚投资公司进行安装调试的人员购买了往返机票。9月22日,贸易公司的工程技术人员到达尼日利亚投资公司指定的工作场所开展调试工作,一切都紧张有序地进行着,48500美元安装调试费眼看着就要拿到了。

  邮件遗失遭损

  2000年10月27日,贸易公司以合作公司的名义,将履行协议所需的价值10342元人民币的锅炉配件交给邮政局寄往尼日利亚投资公司指定的调试场地,邮寄方式为国际特快专递,未申报价值。贸易公司认为通过这种方式邮寄配件应当是十拿九稳。

  可是,尼日利亚投资公司的调试场地却迟迟未能收到上述国际特快专递邮件,致使安装调试工作不能顺利地继续下去。贸易公司非常着急,便于2000年11月10日到邮政局查询。邮政局查询后得知,该邮件已经广州发往尼日利亚首都。2001年2月28日,邮政局又书面答复贸易公司免费重寄一次。贸易公司还未来得及准备好配件和重寄,尼日利亚投资公司却于2001年3月12日发函给贸易公司,称“90天时间已过,我方将不予支付安装调试费48500美元”,同时还要求贸易公司赔偿其损失48500美元。

  贸易公司顿时傻了眼。这样一来,贸易公司不仅一分钱赚不到,而且已白白损失了二十多万元人民币,还要再赔付尼日利亚投资公司48500美元,损失不能说不惨重。贸易公司认为这全是装有锅炉配件的国际特快专递被丢失造成的,于是要求邮政局赔偿其经济损失,但双方一直未能就此事达成一致意见。


 



[案情分析]

  一审法院和二审法院认定的事实都是一致的,判决结果的悬殊在于一、二审法院分别适用了不同的法律。近年来,因邮件迟延、毁损、遗失引发的损害赔偿纠纷日益增多,关于此类损害赔偿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却存在诸多争议,各地法院在审判实践中的做法各异,由此引发了诸多问题。有关立法机关和拥有司法解释权的司法机关应作出明确统一的规定,从而规范此类案件的处理。


[案情结果]

  一审判赔19万

  2002年2月,贸易公司一纸诉状将邮政局推上了被告席,要求邮政局赔偿其经济损失48500美元。

  邮政局辩称:贸易公司交邮的配件遗失属实,但邮政局在与贸易公司订立邮政服务合同过程中,无法预见到贸易公司的损失会高达48500美元;而且贸易公司并未对其交邮的配件申报价值,根据邮政法和《国际特快专递邮件处理规则》的有关规定,邮政局最多只能给予400元的赔偿。

  镇江润州区法院审理后认为:贸易公司将锅炉配件交邮政局邮寄后,即与邮政局形成了邮政服务合同关系。邮政局在邮件的收、转、寄过程中将邮件遗失,未尽到合同义务,应赔偿贸易公司因此而实际受到的损失。贸易公司的实际损失应包括锅炉配件的价值10342元人民币和往返机票费235900元人民币。因《国际特快专递邮件处理规则》规定邮局对未报价邮件只负限额补偿责任,而未对丢失邮件的赔偿责任作出明确规定,故本案应按照合同法及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但鉴于邮政企业在邮件交寄过程中无法预见可能发生的损害结果,而且邮政企业是基础性行业,有其经营的特殊性,因此可适当减轻邮政局的赔偿责任。据此,一审法院判决邮政局赔偿贸易公司经济损失196993.60元。

  二审判赔400元

  邮政局不服一审判决,向镇江中院提出上诉。邮政局认为:一审判决未查清贸易公司提出的损失与邮件丢失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属认定事实不清;本案为邮政服务合同纠纷,应优先适用邮政法,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因此要求二审法院查清事实,依法改判。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合同法、民法通则及邮政法均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民法通则是基本法,根据立法法的规定,应优先适用特别法。合同法也规定其他法律对合同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本案系一起邮政合同纠纷,邮政局虽将贸易公司在其处交寄的国际特快专递邮件遗失,但由于邮政局在邮件被遗失这一事实中不存在过错,故本案不能适用民法通则规定的等价有偿的原则来赔偿损失,而应适用邮政法的规定来进行赔偿。邮政法规定此类邮件应按照国务院邮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办法赔偿或是采取补救措施。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错误。因此,判决撤销一审判决,判令邮政局赔偿贸易公司国际特快专递损失400元人民币。



[相关法规]

    合同法、民法通则及邮政法均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民法通则是基本法,根据立法法的规定,应优先适用特别法。合同法也规定其他法律对合同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本案系一起邮政合同纠纷,邮政局虽将贸易公司在其处交寄的国际特快专递邮件遗失,但由于邮政局在邮件被遗失这一事实中不存在过错,故本案不能适用民法通则规定的等价有偿的原则来赔偿损失,而应适用邮政法的规定来进行赔偿。邮政法规定此类邮件应按照国务院邮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办法赔偿或是采取补救措施。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错误。

  国际邮件处理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1条 国际邮政通信是我国邮政通信的组成部分,也是国家涉外工作的一个方面。国际邮件传递需要数个国家或地区的邮政及其他机构协同配合、密切联系、连续作业才能完成,具有国际间全程全网的特点。为了保证国际邮政通信的正常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实施细则》和我国签署的《万国邮政公约》及其《函件细则》和《包裹细则》制定本规则。

  第2条 国际邮政通信的基本任务是为我国和世界各国的邮政用户提供良好的邮政服务,沟通我国人民和各国人民的联系,并由此促进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的交流和发展,为我国的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邮政企业必须坚持人民邮政为人民的服务宗旨和迅速、准确、安全、方便的服务方针,并且加强经营管理,提高社会效益和企业效益。

  第7条 国际邮件经转局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邮局和有关省局报经国家邮政局核准设置的有国际邮件经转职能的地(市)邮局(以下简称经转局)。经转局担负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或指定地区进出口国际邮件规格检查、质量把关和转发处理的任务。

  第8条 验关局指设有海关驻邮局办事处的邮局,其任务是将内装应受海关监管物品的进、

  出口和海关总署联合审定。海关驻邮局办事处可以在当地邮局营业部门设立派出机构,与用户当面办理邮件验关手续,这类营业窗口称为"验关窗口限性"。

  第9条 国际邮件互换局(以下简称互换局)的任务是向境外邮政机构封发邮件总包和/或接收、开拆、处理境外邮政机构发来的邮件总包。

  国际邮件交换站(以下简称交换站)的任务是与境外邮政机构或受委托的运输机构直接交换国际邮件总包。交换站不封发邮件总包,也不开拆处理境外发来的邮件总包。但在经转的进出口和过境邮袋中发现问题时,可按照本规则第七章有关规定办理。

  互换局均兼有经转局和验关局的业务功能。

  互换局和交换站的设立和撤销由国家邮政局决定。各省局可根据需要提出增设或撤销互换局,交换站的建议。

  第10条

  为了保证国际邮政通信质量和邮件安全,经转局、验关局都应设置国际邮件专台或专门班(组)、科,负责处理国际邮件,并至少有2人当班。国际邮件互换局,交换站则应根据业务量大小设置适当级别的专门机构。

  第11条 国际邮件总包是国内外各互换局每次向对方互换局封发邮件的总称。国际邮件总包由一袋或若干袋以及不装袋的外走包裹组成。

  第二章

  国际邮件种类和一般规定

  第一节 国际邮件种类

  第26条

  国际邮件分为函件、包裹和特快专递邮件三类。函件按内件性质分为:信函、明信片、航空邮简(统称LC)、印刷品、盲人读物和小包(统称AO)。

  第27条 国际邮件按传递时限可分为普通邮件、全球优先函件和特快专递邮件。 按一般时限规定传递的国际邮件,称为普通邮件。

  各个环节加快处理,在规定时限内到达的国际邮件,称为全球优先函件。

  通过专门组织的收寄、处理、运输和投递,以最快的速度进行实物传递的国际邮件,称为特快专递邮件。鉴于特快专递邮件的收寄、处理和投递都具有相对的独立性,专门定有《国际特快专递邮件处理规则》。该规则是本规则的一个不可分割的部分。

  第28条 国际邮件按处理手续分为平常邮件和给据邮件。

  邮局在收寄时不给收据,投递时不要收件人签收,不接受查询,不承担赔偿责任的国际邮件,称为平常邮件。

  邮局在收寄时编号、登记、出给收据,投递时需要收件人签收,接受查询,承担赔偿责任的国际邮件,称为给据邮件。给据国际邮件包括挂号函件、保价函件、普通包裹,保价包裹和特快专递邮件。

  第29条 给据国际邮件按邮局所承担的责任分为保价邮件和非保价邮件。

  对保价邮件,邮局承担按照保价金额赔偿的责任;对非保价邮件,邮局承担按万国邮联规定标准赔偿的责任。但在各种情况下,邮局对可能造成的间接损失均不承担责任。

  第30条

  国际邮件按运输方式分为水陆路邮件、空运水陆路邮件和航空邮件。利用火车、汽车、轮船等交通工具发运的邮件为水陆路邮件;利用航空邮路优先发运的邮件为航空邮件;利用国际航班剩余运力运输,在原寄国和寄达国国内按水陆路邮件处理的邮件为空运水陆路邮件。

  第31条

  优先函件和非优先函件是万国邮联范围内实行的另一种函件分类办法。它是以函件发运速度为分类标准:用最快的邮路(航空或水陆路)优先发运的函件称为优先函件;寄件人选择了较低的资费,因而运递时限较长的函件称为非优先函件。按发运速度分类的函件不再按内件性质分类。

  我国出口国际函件未采用优先/非优先的分类办法。对于进口的优先函件,应按航空函件处理;进口的非优先函件,应按水陆路函件处理。

  第32条

  我国邮政主管部门与国际邮政组织或与境外邮政主管部门以及我国各互换局、交换站与境外互换局、交换站之间,因业务联系互寄的各类邮件,可以作为"邮政公事"寄递。

  国际邮政公事邮件均免费收寄,其重量不受第40条规定的重量限制,但邮政公事函件最高重量每件不得超过30千克,邮政公事包裹的最高重量不能超过我国与有关国家或地区互寄包裹的最高重量限度。

  "邮政公事"邮件封面右上角应加盖或加印"Service des Postes"(邮政公事)字样。

  第二节 国际邮件资费

  第35条

  各类国际邮件的资费均应在收寄时收取。除按照"寄件人总付邮费"办法交寄的邮件外,函件邮资数额应当由寄件人在函件封面上粘贴邮票表示。邮票应粘贴在封面的右上角或函件背面,不能分贴在函件正反两面,也不可以重叠粘贴或折叠粘贴在邮件封面的两侧。如果重叠粘贴,被遮盖的邮票应视作无效。但首日封、纪念封补贴的邮票可以视情况贴在信封背面。

  明信片的邮票必须贴在正面。

  对按照"寄件人总付邮费"办法收寄的国际函件,由邮局收取现金,用邮资机打印邮资符志或粘贴邮资符志标签的方式表示邮资已付。

  国际包裹的付费方式有两种:

  经省局核准的邮政局、所收寄的国际包裹,用在包裹多联单上标注邮资款额的办法;未经核准的局、所收寄的国际包裹应将邮费换成邮票,贴在相关包裹上。

  第36条 邮件上贴用下列邮票,应视为未付邮资:

  一、已经盖销或划销的邮票。

  二、已通告停止使用的邮票。

  三、拼补,污染,残缺或变色等难以辨认真伪的邮票。

  四、从邮资信封或明信片以及各种印刷品上剪下的邮票图案。

  五、邮票正面涂抹胶水,浆糊或以其他方式妨碍邮票盖销的。

  六、外国邮票和香港、澳门、台湾地区邮票(由船方代表交给港口邮局的在公海上收寄的函件除外)。

  七、畸形邮票。

  八、非当日的邮资机符志。

  第三节 国际邮件的重量,尺寸限度及封装和封面书写要求

  第43条

  国际邮件封面书写格式,应按照万国邮政联盟的规定办理。收件人的姓名、地址应当写在邮件封面中间靠右偏下的位置,与邮件的长度方向平行书写。收件人名址书写顺序是:第一行写收件人姓名、第二行写所在单位名称、第三行写街道名和门牌号码,最后一行写寄达地名和国名。收件人的邮政编码应写在寄达邮政规定位置。

  寄件人的姓名、地址应当写在邮件封面的左上角或者写在邮件的背面。邮件上只能书写一个寄件人名址,大宗函件的寄件人地址必须在我国大陆范围以内。

  收、寄件人名址应打印或用钢笔、毛笔、圆珠笔书写,使用黑色或蓝色。

  各种业务标签或戳记应粘贴或加盖在邮件封面左上角,如寄件人名址写在左上角,则应加粘贴或加盖在寄件人名址的下面。

  寄往通晓中文国家和地区的邮件,如使用中文书写收、寄件人名址,除已在信封左上角印好寄件人地址的以外,应按中文习惯格式书写。

  第四节 禁限寄规定

  第46条 信函内禁止寄递物品。

  信函以外的各类函件和包裹内不准寄递具有现实通信性质的文件。印刷品和盲人读物内禁止寄递已盖销或未盖销的邮票。各类邮件内禁止寄递白银、黄金、白金、各国货币、旅行支票和各种不记名票据。除保价邮件以外,各类函件和包裹内禁止寄递金银首饰、宝石及其他贵重物品。

  第47条 各类邮件内禁止寄递下列物品

  一、爆炸性、易燃性、腐蚀性、毒性、酸性和放射性的各种危险物品,如雷管、火药、爆竹、汽油、酒精、煤油、桐油、生漆、火柴、强碱、农药等。

  二、麻醉药物和精神药品,如鸦片、吗啡、可卡因等。

  三、国家法令禁止流通或寄递的物品,如军火、武器等。

  四、容易腐烂的物品,如鲜鱼、鲜肉、鲜水果、鲜蔬菜等,但经加工制作,已经干燥或者制成罐头食品,不在此限(寄达国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妨碍公共卫生的物品,如尸骨(不包括附有证明已焚化的骨灰)、未硝制的兽皮、未经药制的兽骨等。

  六、反动报刊书籍、宣传品和淫秽或有伤风化的物品。

  七、各种活的动物(但医药卫生科学封装严密并出具证明交寄的寄生虫和供作药物或用以杀灭害虫的虫类,不在此限)。

  八、包装不妥可能危害人身安全、污染或者损毁其他邮件及邮政设施的物品。

  第三章 国际邮件收寄

  第二节 各类邮件的准寄范围和收寄手续平常信函

  第57条

  平常信函内可以寄递书面通信和公文。除寄达国另有规定者外,已盖销和未盖销的邮票可以装入信函内寄递,但其价值不得超过海关的相关规定,并应在封面粘CN22绿色报关签条,向海关申报。

  平常信函可以投筒或在邮局窗口交寄。尺寸和形状容易被误作其他函件的信函,应在其封面上加盖"Lettre"(信函)字样。

  平常明信片

  第58条

  明信片必须按通信行业标准印制,正面上端明显印有"明信片"字样。明信片上至少应留出正面右半部作为书写收件人姓名地址、粘贴邮票(或加贴邮资符志)和业务标签使用。明信片上不可以附寄或附饰任何物品。明信片必须露封交寄,装入信封的应按信函收寄。平常明信片的收寄方式同平常信函。

  平常航空邮简

  第59条

  航空邮简属于航空信函的范围,它由一张纸适当折叠构成,各边均应封合。航空邮简的正面留作书写收件人姓名地址和粘贴邮票及业务标签或加贴邮资符志之用,左上角印有"Aerogramme"(航空邮简)字样。

  航空邮简由邮局发行,其他机关、企业、团体如因工作需要,在征得所在省局批准后,可以依式仿制自用,但纸张的质量及其他规格必须与邮局发行的完全一致。航空邮简内不可装寄物品,也不准装入信纸。外国(地区)发行的航空邮简和不符合上述规定的"航空邮简"应按航空信函收寄。平常航空邮简的收寄方式同平常信函。

  平常印刷品

  第60条

  印刷品内准寄全部用印刷方式印制的各种纸质物品,例如书籍、报纸、期刊、广告及各种印刷的图文资料等(但印制的文具用品不在此列)。

  各种打字机或电子计算机打印机打印的文件也可以按印刷品寄递。印刷品内允许附寄内件清单和收、寄件人姓名、地址签条。

  第61条 印刷品的封装应即能保护内件,又便于查看内件。具有明信片的式样、坚韧度和尺寸的卡片式印刷品,可以不加封装交寄。

  印刷品应在邮局窗口收寄,收寄印刷品时,应在规定位置加盖明显的"lmprime"(印刷品)字样。

  盲人读物

  第63条 盲人所用的凹凸字板的书籍、文件和通信,可作盲人读物寄递。

  盲人读物免收水陆路邮费、挂号费、回执费、撤回或修改更正收件人姓名地址申请费,但寄件人要求按航空寄递时,应照付航空运费。

  平常小包

  第64条

  各种小件物品,除属禁止寄递和超过规定限量寄递的以外,都可以作小包寄递。小包内可以寄递与内件有关的发票、货物产地和原料注解、货物出厂日期、登记号码、价目说明、产品说明书以及寄件人收件人姓名地址签条。

  第65条 收寄平常小包应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查明寄件邮政是否接受1000克以上小包;

  二、每件小包应由寄件人填写一枚CN22绿色报关签条(邮2113),粘贴在小包封面的左上角,同时还应填写一张CN23报关单(邮2103),送交海关。

  内装物品价值超过3580元(300特别提款权)的,CN22签条不必详细填写,只将其上半部撕下,贴在小包上即可,同时填CN23报关单一式二份,一份附在小包上寄发,一份交海关。

  填写CN22报关签条和CN23报关单时,应使用寄达国通晓文字,将小包内装物品名称,价值和净重(精确到克)详细,具体地填写在指定位置,不可笼统填写,并根据情况,在"Cadeau"(礼品),"Marchandise"(货物)前的方格内划一"x"号,标明内装物品属性,最后在指定位置签名。

  三、寄达国要求相关内件附寄进口证明时,应请寄件人将证明文件用CP92封套牢固地附在小包上寄发。

  四、在小包封面的左上角明显地加盖"Petit Paquet"(小包)戳记。

  五、称重计费,将邮资符志粘贴在小包封面上。

  航空函件

  第66条 各类函件均可按照寄件人的要求作为航空函件收寄。

  收寄航空函件时,除按同类水陆路函件收取邮费以外,还应按重量加收航空运费,并且验视函件封面左上角是否已贴有蓝色"PAR

  AVION"或"BY

  AIRMAIL"(航空)国际航空标签(邮2111)或加盖文字和颜色均相同的戳记,寄件人手写的同样字样也可以视为有效。大宗交寄的航空函件,可以用黑色印刷航空标志。

  筒,箱收寄的已付足航空函件资费但未粘贴航空标签或加盖航空戳记的,应由收寄人员补贴或补盖航空标志。 全球优先函件

  第67条

  全球优先函件(简称GPM)是一项平常限时邮件业务,函件全程运递时限不超过7天。全球优先函件只限寄往同意办理此项业务的国家和地区。各省局应根据从函件收寄之日起至到达出口互换局止国内运递时限不能超过72小时的原则确定此项业务的开办局。

  第68条

  全球优先函件一律在窗口收寄,使用带有此项业务标识的专用信封,函件内可以装寄信函和印刷品。内装印刷品时应由寄件人在信封左下方此项业务标识下加贴填妥的CN22验关签条一枚。

  第69条 全球优先函件按信封尺寸计收邮费,小号信封限重500克,大号信封限重1000克。邮票或邮资符志应粘贴在信封上指定的位置。

  挂号函件

  第70条

  信函、明信片、航空邮简、印刷品、盲人读物、印刷品专袋和小包都可以作为挂号函件收寄。收寄挂号函件时,除按相应平常函件的收寄手续办理外,还应办理以下事项:

  一、验视函件封面书写。用缩写字书写姓名、地址的不能按挂号寄递。

  二、查验封装是否完好。使用不干胶条封挂号函件的,应请寄件人在胶条与封皮骑缝处加盖名章或签字。

  三、每件挂号函件上应粘贴一枚CN04不干胶国际挂号条码标签(邮2107)。挂号条码标签分上下两联,上联贴在函件封面左上角,下联粘贴在相关收据上。挂号函件条码标签图示如下:

  图

  (13个字符的挂号号码的前两位"RR"表示"挂号",为第3-10位表示邮件顺序号码,第11位为校验码,最后两位"CN"为"中国"的标准代码,表示邮件原寄国)。

  挂号明信片和卡片式印刷品的CN04挂号标签应贴在收件人名址上方或其他空白处,以免影响地址的清晰。

  四、按件加收挂号费。

  五、填发国际,港澳保价函件/挂号函件收据(邮2102)一份,在"挂号函件"前的方格内划-"x"号。收据上除应粘贴挂号函件条码标签下联以外,还应填注寄达国名,函件种类,函件重量及邮费数额,加盖日戳和收寄人员名章。收据交寄件人妥善保管。为便于查询,当同一批交寄数件挂号函件时,应请寄件人在每份收据上注明收件人姓名。

  六、挂号印刷品专袋的挂号费按每袋总收,相关挂号函件标签应粘贴在地址签牌上。

  七、填写收寄国际挂号函件清单(邮2120)。清单上所要求的各项均应详细填写,以便于以后查询。清单填写一式两份,一份留存,一份作为交接清单随相关挂号函件封交分拣封发部门。

  第71条 收寄随同"交寄大宗挂号邮件清单"(邮1103)交寄的挂号函件,除按照第70 条有关规定办理外,并应当办理下列事项:

  一、核对填写的清单是否正确,同交寄的邮件是否相符;

  二、将每件邮件的收寄号码填入清单相关栏内;

  三、清单上加盖日戳和收寄人员名章,并将收据(清单第二联)交给寄件人。

  第72条 允许使用邮政公事的邮政机构交寄国际挂号邮政公事函件,其手续与一般大宗交寄挂号函件相同,相关交寄清单上应加盖"邮政公事"戳记。

  第73条 挂号函件一律在营业窗口交寄,筒,箱开出的注有"挂号"字样的函件,不论是否付足挂号函件资费,一律将"挂号"字样划掉,按平常函件处理。

  保价函件

  第74条 除禁止寄递和超过规定限量的物品外,各种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和寄件人认为重要的文件均可以按保价函件寄递。

  每件保价函件的保价金额最高不得超过人民币10000元(838特别提款权)。如果寄达邮政规定的限额低于此数值时,以寄达邮政规定的限额为准(与我国另有双边协议的,按协议规定的限额办理)。寄件人申报的保价额不可以超过所寄内件的实际价值,但可以只申报内件价值的一部分。

  第75条 保价函件只限在验关窗口收寄。收寄时应办以下事项:

  一、 查明寄达国(地区)是否办理此项业务,所报的保价金额是否超过规定的最高限额。

  二、 装有物品的保价函件应由寄件人按第65条规定填写CN23报关单一式两份,一份交海关,一份附在邮件上。

  三、

  验视函件的封装和封面书写是否符合规定,有不符合规格之处的,应请寄件人纠正或补办。封面书写的任何部分有涂改的都不能按保价函件收寄。

  四、

  保价额应由寄件人按人民币数目用中文大写和英文或法文或者寄达国通晓文字用拉丁字母书写在函件封面上,并用阿拉伯数字注明。保价金额还应折成特别提款权(DTS)(一元等于0.084特别提款权,折合后如有零数应进成整数),注在人民币保价额的下面,并划一道红线。

  这项保价额应注在保价函件收件人名址的上方,填写后,不可涂改。示例如下: 保价额人民币伍百元(¥500.00) Valeur

  déclarée Cinq cents Yuan(法文) D T S 42.00 或者 保价额人民币伍百元(¥500.00)

  lnsured value Five hundred Yuan(英文) S D R 42.00

  五、 称重,将精确到克的重量注在封面的左上角,不足1克的零数按1克计算。

  六、 在函件的左上角粘贴CN04国际挂号函件标签和印有"Valeur déclarée"(保价)字样的国际保价邮件标签(邮2109)各一枚。

  七、 保价函件除按挂号信函收取资费外,还应按保价金额加收保价费。

  八、 邮票和有关业务标签要间隔粘贴留有空隙。

  九、

  出给国际、港澳保价函件/挂号函件收据(邮2102),在"保价函件"前的方格内划一"x"号。其他事项按第70条第五项办理,并注明保价金额。

  十、 填写收寄国际保价函件清单(可用收寄国际挂号函件清单代替)。登单时除应按第70条第七项办理外,还应注明函件重量和保价金额。

  普通包裹

  第80条

  凡适宜邮递的物品,除属禁寄物品和超过规定限量寄递的物品外,都可以作包裹寄递。包裹内可以附寄包裹内件清单、发票、货单与内件有关的产品说明书、使用说明书以及收、寄件人姓名地址签条。

  国际包裹只能寄往通达此项业务的国家和地区,每件包裹的重量、尺寸限度不能超过规定的标准(见《国际、港澳包裹资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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