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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莞《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是什么?

    广东-东莞刑事诉讼人气( 回答(1)发表于:2021-03-31 14:59

    东莞《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是什么?

    1位律师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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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顾问团律师–大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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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 东莞 解答问题:42035条

      《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的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根本违约”是指合同一方当事人的违约行为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时,另一方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的制度。可以分为延期履行的根本违约、履行不能的根本违约、不完全履行的根本违约和先期违约的根本违约等几种情形。判定是否根本违约应当把握两点:其一,合同的不当履行部分包含了时间(期限)、地点、标的物情况、特定身份等实现合同利益的关键因素;其二,在无法判定是否违反合同关键因素的情况下,从是否有利于实现社会利益最大化来判断,如果因解除合同所造成的社会财富损失小于继续履行合同所造成的社会财富损失,则可认定为“根本违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

      回复于 2021.03.31 1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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