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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也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同时,我国《刑法》第100条规定:“依法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在入伍、就业的时候,应当如实向有关单位报告自己曾受过刑事处罚, 不得隐瞒。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人,免除前款规定的报告义务。”可见,依法受过刑事处罚的人不得隐瞒自己的“前科”。这里的“依法受过刑事处罚的人”,是指依照我国的刑事法律,行为人的行为构成犯罪,并经人民法院判处刑罚。“经人民法院判处刑罚”,包括被人民法院依法判处刑法规定的各种主刑和附加刑。还包括被免于起诉的人,即检察院对自己侦查终结的案件或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经审查认为被告人的行为虽已构成犯罪,但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应当免除刑罚的人。
有些特别法对此进行了特别规定,例如《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曾因故意犯罪被刑事处罚的,不得担任保安员。”
那么,如果劳动者隐瞒自己的刑事前科,用人单位能否解除劳动合同呢?对此,笔者认为应当从如下三个方面分析:
第一、用人单位可以劳动者隐瞒“被刑事处罚前科”构成欺诈为由,主张劳动合同无效,而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
例如在下面的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7)粤06民终1671号中,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关于广新盛公司与邝金晖之间的劳动关系是否合法有效的问题。首先,邝金晖因犯信用卡诈骗罪,被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判决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缓刑考验期自 2015 年5月16日起至2018年5月15日止。该刑事判决生效后,从2015年5月16日起由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司法局依法对邝金晖实行社区矫正。上述事实有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2015) 德海法刑初字第 350 号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等证据材料予以证明,本院予以确认。其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在入伍、就业的时候,应当如实向有关单位报告自己曾受过刑事处罚,不得隐瞒。”根据上述规定,邝金晖作为因犯信用卡诈骗罪被刑事处罚的人,在就业时应当向用人单位广新盛公司如实报告自己正在接受刑事处罚的事实。邝金晖主张在入职时就其本人正在接受刑事处罚的事实已经口头向广新盛公司予以披露,但未能提供相关证据材料予以佐证,广新盛公司对此亦不予以确认,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只有本人陈述而不能提供其他相关证据的,其主张不予支持。因此,邝金晖依法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邝金晖入职广新盛公司时没有如实报告。隐瞒了自己在接受刑事处罚的事实,应认定为欺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 (一)项的规定双方的劳动关系无效。原审判决认定双方劳动关系合法有效,属于适用法律错误,本院依法予以纠正。
第二、为增加胜诉概率,建议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合同前主动要求员工主动告知其刑事前科
现在司法实务一般认为劳动者的如实告知因为是被动告知,即劳动者无需主动告知其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只有在用人单位要求告知时,才有义务如实告知。那么,《刑法》第100条规定的“如实告知”是“主动告知”还是“被动告知”呢?司法实践中存在争议的。例如在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闽01民终4020号案中,福州中院认为,关于榕桥物业公司提出的陈林学以欺诈手段和榕桥物业公司订立劳动合同,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无效,榕桥物业公司不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上诉意见,经查,首先,榕桥物业公司在一审中未提出该项抗辩,其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条规定的前科报告制度关键在于如实报告而非主动报告,榕桥物业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陈林学入职时榕桥物业公司曾以书面或口头形式询问陈林学的简历及前科情况,陈林学在未被询问的情况下没有主动说明前科并不构成隐瞒和欺诈,且双方录音记录(榕桥物业公司对真实性无异议) 中榕桥物业公司的管理人员陈述“当时没有这么严格,所以没提政审的事”,表明有无前科并非榕桥物业公司和陈林学签订劳动合同时的必要审查条件,劳动合同并非在违背榕桥物业公司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故榕桥物业公司提出劳动合同无效不予采纳。榕桥物业公司在劳动合同约定期限尚未届满时,以陈林学曾受过刑事处罚为由口头解除与陈林学的劳动关系,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赔偿金。
因此,建议用人单位在入职阶段要求劳动者披露入职前是否存在刑事前科并要求签名确认。
第三、建议用人单位将未如实披露刑事前科规定为严重违反劳动规章制度,如此,即使用人单位未曾主动要求如实披露,也可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