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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昂律师 执业11年 山东泗水滨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擅长婚姻家庭、民间借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自执业以来办理各类案件1000余件,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和应诉经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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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与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李昂律师 时间:2026-06-08 浏览:60
导读:  原告:马**,男,1968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泗水县,身份证号码:。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乔磊,山东泗水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

  原告:马**,男,1968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泗水县,身份证号码:。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乔磊,山东泗水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男,1983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泗水县,身份证号码:。
  原告马**与被告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9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4年10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乔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郑**经本庭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马**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6000元以及利息,利息以6000元为基数,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3年5月18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2、本案的诉讼费及律师代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2年2月份,被告郑**向原告马**借款8000元,被告于2023年5月18日向原告偿还2000元后,并向原告出具涉案本金6000元借条,证明借款事实的存在,现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一拖再拖,至今未还。
  郑**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2年,被告郑**向原告马**借款,后经原告催要被告郑**于2023年5月18日向原告马**出具借条:本人(借款人)郑**,今借到(出借人)马**人民币(大写)陆仟元正,小写6000元。违约职责:若需经过起诉至法院解决的,借款人承担额外产生的一切费用包括律师费等。
  后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诉至本院。
  另查明,原告马**为处理本案诉讼,与山东泗水滨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协议约定律师费金额为2000元,并开具了发票。
  本院认为,原告马**与被告郑**之间形成借款合同关系,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有效合同。双方均应按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原告按照约定向被告提供了借款,被告应履行按约定返还借款本金的义务。
  因原、被告未约定还款期限,原告可随时请求偿还。故,关于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借款本金6000元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利息,根据法律规定,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借款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被告应按上述规定的利率支付逾期利息。关于逾期日的确定,该借款未约定还款期限,原告主张自借款之日无依据,原告亦未提供证据证明最早催要日期,故本院酌定逾期日为立案之日,对逾期利息应以6000元为基数,自2024年9月24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参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
  原告主张律师代理费由被告承担,因原、被告双方在借条中约定借款人承担额外产生的一切费用包括律师费等,故对该项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郑**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对答辩、举证、质证等诉讼权利的放弃,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其自行承担。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五十二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六百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马**借款本金6000元及利息(以6000元为基数,自2024年9月24日起至全部偿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
  二、被告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马**律师费2000元;
  三、驳回原告马**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郑**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本法律文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必须依法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之规定,在本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立案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和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社会公布,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予以信用惩戒,并视情况采取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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