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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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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案流程规范化收费项目公开透明2026年9月15日,《国务院关于出境入境管理的规定》(以下简称"新规")将正式施行。这部共十九条的行政法规,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为上位法依据,在出境安全风险防范、申请真实性审查、不准出境/入境情形、出入境中介服务监管等方面作出了系统性细化规定。
新规看似是行政管理层面的“程序性”文件,实则与高净值家庭的跨境资产布局、身份规划和代际传承密切相关。尤其是其中若干“不准出境”的新增情形和出入境中介服务全面备案制度,将实质性地影响跨境传承的操作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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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管制与技术安全
新规第四条共三款,分别规定了对骗取出境证件、境外违法犯罪以及违反出口管制和技术进出口管理规定的中国公民限制出境的情形。其中,第三项尤为值得高净值家庭关注:“中国公民违反出口管制、技术进出口管理等规定,可能危害国家产业安全、技术安全的,国务院商务等有关主管部门可以决定不准其出境。”
这一条款的落地,对持有核心技术、知识产权或从事敏感行业的企业家群体影响深远。
不少科技型企业家在规划家族传承时,会将技术资产、专利或股权向境外转移,例如通过设立离岸公司持有知识产权,或以技术出资方式在海外设立合资企业。新规施行后,这类操作如果触及出口管制或技术进出口管理的红线,当事人本人可能被限制出境。人出不去,境外的资产架构再精巧也难以实际操控。
更需警惕的是,该条款的触发条件是“可能危害”而非“已经造成危害”,且决定主体是“国务院商务等有关主管部门”,不限于法院的司法审查。这意味着行政限制出境的门槛低于民事限制出境,企业家的出行自由可能在未被起诉的情况下就被实质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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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记录与限制出境的“追溯效应”
新规第四条第一款规定,中国公民因骗取出境入境证件、非法出境入境受到行政拘留处罚的,移民管理机构可以决定自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6个月至3年以内不准其出境。
第二款进一步规定,中国公民在境外从事违法犯罪活动,危害国家安全和利益的,可以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决定自回国之日起6个月至3年以内不准其出境。
这两款规定对财富传承的影响是间接但深远的。部分高净值家庭在早期进行跨境资产配置时,可能通过非正规渠道办理了境外身份或出入境手续。新规施行后,一旦此类历史行为被查出并受到行政拘留处罚,当事人将在长达数月甚至数年内无法出境,直接导致其无法亲自赴境外处理资产确权、银行开户、信托设立等传承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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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制清单与外籍继承人的入境风险
新规第五条第三款引入了一个全新的不予入境情形:“外国人被列入反制清单、不可靠实体清单、恶意实体清单或者被采取反制和限制措施等,需要依法采取不予签发出境入境证件或者不准入境等相关措施的,由移民管理机构、签证机关按照职责实施。”
这一条款对跨境传承的影响不容忽视。在当前国际形势下,反制清单和实体清单的适用范围呈扩大趋势。如果外籍继承人本人或其关联企业被列入上述清单,将无法入境中国办理继承手续,包括出席公证、参与调解、办理房产过户和银行资金解冻等。
这意味着,跨境传承规划不能仅考虑税务和继承相关的法律,还必须纳入地缘政治风险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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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真实性审查
新规第三条确立了出境入境申请的真实性原则,并明确赋予移民管理机构和签证机关核实权:“出境入境人员提供虚假材料、作出虚假陈述的,移民管理机构、签证机关有权决定不予签发出境入境证件或者不准其出境、入境。”
在跨境继承实务中,外籍继承人申请探亲签证入境处理遗产时,需要提交亲属关系证明、被继承人死亡证明、邀请函件等材料。如果材料存在虚假或陈述不实,不仅签证会被拒签,还可能触发第五条规定的一至五年不准入境限制。
特别需要提醒的是,新规第三条第三款规定:出具邀请函件或其他申请材料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对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并配合核实。这意味着境内亲属为外籍继承人出具邀请函时,如果函件内容不实(例如虚报亲属关系、隐瞒真实入境目的),出具人本人也将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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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境安全风险防范
新规第二条规定了国家建立和完善中国公民出境安全风险防范制度,并赋予移民管理机构一项新的权力:“对准备前往风险等级为最高级别或者严重危及人身安全案件突发高发的国家或者地区的中国公民,必要时应当劝阻其前往。”
对于资产分布在高风险国家或地区的家庭,这一规定可能影响传承事务的推进节奏。如果被继承人的遗产位于被列为最高风险等级的国家(如部分战乱或政局动荡地区),继承人前往处理遗产时可能被劝阻出境。
虽然“劝阻”不同于“禁止”,不具有强制力,但实务中可能表现为审批延迟、反复约谈等方式,实质上增加出境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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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入境中介服务全面纳入备案监管
新规第七条至第十条建立了出入境中介服务的备案管理制度,这是此前规定中没有的系统性安排。
核心要点包括:第一,备案义务。 从事出入境中介服务的机构须自设立之日起15日内向所在地移民管理机构备案;已存续机构须在新规施行后90日内完成备案。第二,资质门槛:。法定代表人无故意犯罪记录;工作人员须具备专业知识且无危害国家安全等故意犯罪记录;须有健全的管理制度。第三,禁止行为。不得发布虚假信息、不得协助提供虚假材料、不得泄露个人信息、不得超出备案范围经营等。第四,境外机构禁入。境外企业、机构不得在中国境内提供出入境中介服务。
这一制度对财富传承实务的影响体现在两方面。其一,许多高净值家庭在办理境外身份、跨境资产转移时依赖中介机构,新规实施后,中介机构的合规水平将直接影响传承方案的可执行性。选择已备案、资质齐全的中介机构,是保障传承方案合法有效的前提。
此外,新规第十条第二款特别规定:公职人员、军队人员等委托中介机构违规办理外国国籍、境外永久居留资格的,中介机构不得办理,并应及时向监察机关报告。这一规定与近年来的反腐和公职人员跨境监管趋势一致,对涉及公职人员家庭的传承规划设置了明确禁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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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准出境的程序保障
新规第六条对不准出境决定的程序保障作出了明确规定:“决定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及时通知移民管理机构执行,并向当事人书面告知不准出境的事实、理由、依据和救济途径。”
这一条款从程序正义的角度为被限制出境的当事人提供了法定保障。在财富传承纠纷中,如果一方利用限制出境条款作为博弈工具,被限制方有权要求书面告知限制的事实、理由和法律依据,并可通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寻求救济。
同时,第六条也规定了例外情形“有可能影响国家安全、刑事案件侦查等情形的,可以不告知当事人。”这意味着涉及国家安全或刑事侦查的限制出境决定,当事人可能不知道自己已被限制,直到在海关被拦下。
《国务院关于出境入境管理的规定》虽然只有十九条,却对跨境财富传承的多个关键环节产生了实质影响。从科技企业家的出境限制,到外籍继承人的入境风险;从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底线,到中介机构的全面监管;从高风险地区的劝阻机制,到限制出境的程序救济。
对于高净值家庭而言,新规传递的核心信号是:跨境传承的合规门槛正在系统性地提高。过去的跨境安排,将面临越来越严密的法律约束。
真正的智慧传承,是在充分理解法律边界的前提下,让每一份资产、每一个身份、每一次出入境,都行走在合法合规的通路上。新规不是障碍,而是为有准备的家族划定了清晰的赛道。读懂它,才能走得更远。
志峰律师团队
志峰律师团队成立于2011年,由李志忠律师和张枫律师合作创建,团队致力于婚姻家事法律服务。团队现有成员8人,其中执业律师5人,实习律师2人,律师助理1人。
志峰律师团队深耕婚姻家事和财富传承领域,经验丰富。多年来成功办理多起复杂婚家类案件,在案件办理过程中调解成功率高达90%以上。团队成员人员构成多样,有执业25年的资深律师、有心理咨询师资格的律师、有调解员出身的律师、还有多年从事政府法律顾问服务经验的律师,多种类型的团队成员能够成熟应对和解决多种领域纠纷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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