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首页 |
手机站 |
律师黄页 | 会员中心 | 微办案APP
合同首页
全部分类
合同定制
法律顾问
婚姻家庭
劳动合同
房产合同
买卖合同
租赁合同
借款合同
该合同已被下载 1539 次
下载该合同范本(14.9微币)

最新首饰质押担保协议书【完整版】

发布时间:2022-06-18
    质押担保是债务的一种担保方式,即债务人可以用自己享有所有权的动产或合法的权利凭证作为质物交债权人占有,或者第三方也可以用自己享有所有权的动产或合法的权利凭证作为质物交债权人占有而为债务人提供担保。那么,如何书写首饰质押担保协议书?进行质押担保时要注意什么?下面,由小编为你讲解有关内容,欢迎阅读。

最新首饰质押担保协议书【完整版】

  出质人(以下称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质权人(以下称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为确保_________协议(以下称主协议)的履行,甲方愿意以其有权处分的首饰作为质押,乙方经审查,同意接受甲方的首饰质押,双方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经协商一致,约定如下条款:

  第一条、质押担保范围

  首饰质押担保协议担保范围为主债权及利息、甲方应支付的违约金和损害赔偿金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律师费和诉讼费)。

  第二条、质押动产及孳息

  1、质物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质物数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质物质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质物所在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评估价值:质物评估价值_________元,实际质押额为_________元。

  3、质押期限自设定质押之日起至担保范围内全部债务清偿完毕止。

  4、质押协议中对质押的财产约定不明,或者约定的出质财产与实际移交的财产不一致的,以实际交付占有的财产为准。

  5、乙方有权收取质物所生的孳息。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6、质押的效力及于质押物的从物、从权利和孳息。但是,从物未随同质物移交乙方占有的,质权的效力不及于从物。

  7、协议中未对质物产生的孳息归属明确约定,孳息的所有权属甲方,但乙方有权收取质物所生的孳息。

第1页最新首饰质押担保协议书【完整版】

  第三条、陈诉与保证

  1、甲方在本协议项下出质权利是完全的、有效的,甲方保证对质押财产依法享有所有权,本协议项下的出质权利不存在所有权方面的争议。

  2、本协议为主协议提供质押担保完全出于自愿,在本协议项下的全部意思表示真实。

  3、本协议项下的权利依法可以设定权利质押;设立本协议的质押不会受到任何限制。

  4、甲方以其不具有所有权但合法占有的动产出质的,不知甲方无处分权的乙方行使质权后,因此给动产所有人造成损失的,由甲方承担赔偿责任。

  5、甲方和乙方在协议中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乙方未受清偿时,质物的所有权转移为乙方所有。

  第四条、保险

  1、甲方应办理质押财产在质押期间的财产保险。财产保险的第一受益人为乙方。保险单证由乙方代为保管。

  2、本协议项下有关的评估、鉴定、保险、保管、运输等费用均由甲方承担。

  3、质押期间,质押财产如发生投保范围的损失,或者因第三人的行为导致质押财产价值减少的,保险赔偿金或损害赔偿金应作为质押财产,存入乙方指定的账户,质押期间双方均不得动用。

  第五条、甲方权利义务

  1、乙方不能妥善保管质物可能致使其灭失或者毁损的,甲方可以要求乙方将质物提存,或者要求提前清偿债权而返还质物。

  2、甲方在乙方实现质权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3、甲方以其不具有所有权但合法占有的动产出质的,不知甲方无处分权的乙方行使质权后,因此给动产所有人造成损失的,由甲方承担赔偿责任。

文章阅读结束,点击下载范本 最新首饰质押担保协议书【完整版】
下载该合同(14.9 微币)

大律师网提示:范本有风险,使用需谨慎,法律是经验性极强的领域,范本无法思考和涵盖全国,最好找专业律师起草或审核后使用。

相关合同

更多相关文章 >>

律师定制《担保合同》

告别范本无法专业判断实际的潜在风险
¥788元
在线咨询
找律师

立即提问,免费短信回复

数万律师在线权威解答

热门合同压缩包

工程承包合同范本大全【20份】 ¥168

立即下载
本地律师推荐
公众号 手机站
公众号 - 大律师网(Maxlaw.cn) 手机站 - 大律师网(Maxlaw.cn)
联系我们

广告合作

商务合作

地 址:厦门市软件园二期望海路59-1号803室

全国律师咨询热线电话

400-668-6166

Copyright © 2008-2026 大律师网 版权所有
国家信息产业部备案: 闽ICP备08005907号 | 闽公网安备 3502030200168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