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方:_______,______族,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生,住______,身份证号______,
女方:_______,______族,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生,住______,身份证号______,
男女双方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在______民政局登记结婚(______结字第______),双方婚后未生育子女,因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性格不合未建立起良好的夫妻感情,现已无法共同生活,夫妻感情完全破裂无和好可能,经双方协商一致,对有关事项,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男方与女方自愿解除婚姻关系,双方自愿签订本离婚协议。
第二条、男女双方认可婚后个人随身物品归个人所有,个人随身物品中包含衣物、首饰、个人用品、手机、化妆品等个人专用物品。
第三条、男女双方各自名下的财产,包括但不限于存款、工资收入、住房公积金等,归各自所有。
第四条、男女双方确认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没有发生任何共同债权债务,双方各自名下的债权由债权人本人享有权利,债务由债务人本人承担责任。
第五条、男女双方确认各自不存在生活困难需要帮助的情况,也无需对方进行任何精神赔偿或补偿。
第六条、离婚后,一方不得干扰另一方的生活,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漏另一方的个人隐私,不得有故意损坏另一方名誉的行为,否则承担赔偿金五万元。
第七条、男女双方确认签订本协议时,均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智力及精神异常,意思表示真实、合法、有效,能够自行处分自己的行为和财产。
第八条、男女双方承诺对该协议书的字词义非常清楚,双方明确知悉并理解该协议的权利义务内容,愿意完全履行本协议书,不存在受到胁迫、欺诈、误解情形。
第九条、因本协议而引起的纠纷,经协商或调解不能解决的,男女任何一方均有权在男方所在地提起仲裁或者诉讼。
第十条、本协议的任何修改、补充、变更,须经双方协商一致后,采用书面形式确认,经双方授权代表签署后生效。
第十一条、除本协议另有明确规定外,本协议规定的各种权利及补救措施与法律规定的任何其他权利或补救措施相互之间是兼容的,而不是互相排斥的。
第十二条、本协议签署之后,根据本协议规定形成、签署、附加的一切协议、文件、授权、报告、清单、认可、承诺和放弃都构成对本协议的附加,并与本协议形成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
第十三条、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以补充规定,补充协议与本协议有同等效力。
第十四条、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婚姻登记机关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协议中的财产分割内容,自双方签字时即生效,不以离婚登记手续办理的最终完成为生效前提。
第十五条、男女双方确认本协议约定内容均采用打印文本,除签字部分外,涂改、书写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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