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明确规定: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既然计入劳动时间就必须给付劳动报酬,不能扣工资。
怀孕第1—6个月,每月可享受1天假期,用于妊娠确认以及健康培训等。
怀孕第6—7个月,每个月可享受1天假期。
怀孕第8个月,每月可享受2天假期。
怀孕9个月以上,每月可享受4天假期,但其中2天已包括在预产假中。
对符合计划生育规定安排生育的女职工,其产假按下列情况分别确定:
1、正常分娩者,给予产假九十天,其中产前要求安排适当天数休息的,休息天数计算在九十天产假之内。
2、提前分娩或超期分娩的,均按九十天计算,难产或双生以上的,增加产假十五天。
根据相关规定,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该条文没有对产检次数进行限制,即只要是正常必要的产检,都应该计入劳动时间。不能按病假、事假、产假、旷工等来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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