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津市市人民法院近日首次适用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审理了一起离婚案件,判决争议房屋依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依份额分割。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杨某与被告李某结婚登记前3天,购买了一套房屋,首付款37800元中杨父出资8000元,李母出资3万元。婚后原被告向银行贷款付清剩余房款,办理了产权证,登记的所有人为李某。
承办法官认为,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该房产属夫妻共同财产,因原告未主张房屋所有权,因此该房由被告居住并归被告所有为宜,但被告应支付给原告房屋折价补偿款。法院最后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被告李某给付原告房屋折价补偿款7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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