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丧偶女婿终获遗产继承权

来源:专题新闻 大律师网 时间:2016-11-02 浏览:
导读:丧偶女婿终获遗产继承权

  案情介绍:

  2003年河北某县王军与前妻尚华结婚后,与岳父岳母共同生活。2004年尚华因病逝世后王军仍然与岳父岳母生活在一起并继续尽孝。2007年1月王军将户口迁入岳父岳母户籍。经人介绍,王军与现在的妻子刘嘉琪相识,王军提出的结婚条件是,婚后继续和前妻父母共同生活。王军与刘嘉琪于2009年10月结婚,二人不仅在生活上给予尚华父母照顾,还在经济上给予其帮助。

  2012年5月20日,尚华父母在某旅行社报名参加云南11日游。旅行社为尚华父母分别投保了某保险公司的平安行旅游意外险。2012年5月28日,二老乘坐的旅游车发生侧翻事故,导致二人当场死亡。

  某保险公司保险凭证显示,尚华父母作为被保险人,每人投保意外伤害保险金(身故、残疾及烧烫伤)30万元、公共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金(身故、残疾及烧烫伤)30万元,每人计60万元。该保险未指定受益人。因保险公司未及时理赔,王军起诉到法院,要求保险公司按合同约定支付保险理赔金120万元。

  被告保险公司对保险金额无异议,但认为王军不具备法定继承人身份,请求法院驳回王军的诉讼请求。

  案情分析:

  本案争议的焦点为原告王军作为丧偶的女婿是否对岳父岳母的保险金遗产享有继承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二条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本案中尚华为其父母唯一的子女,原告王军与尚华结婚后一直与岳父母共同生活,特别是在尚华死亡后,原告王军继续与二老共同生活,在生活和经济上给予二人帮助照顾,在精神上给予二人慰藉,尽到了主要的赡养义务,并得到其他近亲属的认可,其应作为二老的第一顺序继承人。被告并未提供任何相反的证据反驳,故对于被告否定原告王军作为继承人身份之主张,不应支持。

  审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相关规定,判决被告某保险公司给付王军保险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二条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编辑:不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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