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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不正当竞争法名词解释 反不正当竞争法通过时间?

来源:图片新闻 大律师网 时间:2020-08-04 浏览:
导读:不正当竞争破坏了公平,有些商家为了在竞争中取胜不惜利用恶意诋毁等行为采取违反公平、诚实信用等手段去争取交易或破坏他人交易,为了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制止这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国家也在立法层面上进行规定。大律师网小编今天给大家带来“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内容,那么,反不正当竞争法名词解释 反不正当竞争法通过时间?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不正当竞争行为有?下面,一起阅读了解吧。

不正当竞争法名词解释

反不正当竞争法名词解释 反不正当竞争法通过时间?

  反不正当竞争法名词解释:调整企业竞争行为的规范。最早产生于19世纪末、20世纪初西欧资本主义国家,已在资本主义国家发展成经济法的核心。在一些国家里,反不正当竞争法及其辅助性法和法规在维护国家的经济秩序和保护市场的公平竞争方面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

  不正当竞争法是调整在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反不正当竞争法通过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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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保障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1993年9月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并于1993年12月1日起施行。

  纵观中国的历史,漫长的奴隶社会、封建社会、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没有形成大规模的商品经济,所以,作为商品经济产物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也就没有产生的土壤,但是作为补充人们生活需要的小规模贸易,随着产品有所剩余,在奴隶社会也已存在了,奴隶主或官府为维护这种简易交换也曾制定了一些规则,如奴隶社会专设管理市场的官史,并规定“果实未熟,不鬻于市”,即不能买卖未成熟的果实,不能投机取巧等,封建社会时期对于盐铁的买卖,由国家统一经营,为的是扶持农业发展,限制奸商取巧。

  此外还建立市场管理规则,由县官设立公平秤等,这些做法主要在于维护贸易的诚实信用,保护消费者的利益,值得一提的是在我国封建社会,也曾几度出现经济繁荣,国盛民昌的朝代,反不正当竞争和反垄断的立法也初见倪端,如《唐律》规定“诸买卖不和而较固取者,及更出开闭其限一价,若参市而规自入者杖八十,已得赃重者,计利准盗论”,其意是保护公平价格,又禁止依杖将单方面决定的价格强加于人,干扰市场竞争,重者以犯罪论。

  在半封建半殖民地及国民党统治时期,西方商品经济开始渗入中国市场,随之出现的一些不正当竞争行为引起政府重视,开始加以限制,如管理物价,严禁囤积居奇,对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行为进行制裁等,晚清商部设注册局,国民党统治时期发布《仿造已注册之商标应以违记令》等。新中国成立前夕,在我党领导的革命根据地,人民政府开展生产自救,发展经济,对不正当竞争行为也有所限制,如规定企业进行登记,进行物价管理,打击投机倒把等。

  新中国成立后的反偷工减料的“五反运动”等也属于制止不正当竞争的行为,在以后相当长的时间内,我国主要实行的是计划经济,提倡社会主义劳动竞赛,现代商品经济意义上的竞争几乎不存在,也就不可能产生反不正当竞争法。

  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党的工作重点转移到经济建设上来,各种法律法规日趋健全,1980年国务院发布《关于开展和保护社会主义竞争的暂行规定》强调企业加强管理,加强核算,以优胜劣,“除国家指定由有关部门和单位专门经营的产品外,其余的不能进行垄断,搞独家经营”。我国在行政法规中使用不正当竞争的概念,最早见于1982年国务院颁布的《广告管理暂行条例》,该条例第8条规定:“禁止广告的垄断和不正当竞争”1983年颁布的《国营工业企业暂行规定》第10条又明确指出:“国家禁止企业采用不正当竞争手段进行竞争”这一时期我国尚无专门法律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规范,只在一些地方搞了试行办法,如《武汉市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试行办法》(1985年11月29日由武汉市人民政府批准)《上海市制止不正当竞争暂行规定》(1987年10月15日由上海人民政府发布)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进行,商品经济进一步发展,市场日趋活跃,也就不可避免地出现种种不正当竞争行为,有些已经相当普遍,严重危害了社会主义市场中的公平竞争秩序,迫切需要有一部维护公平竞争秩序的法律,1987年国务院法制局和国家工商管理局组成联合小组,开始起草制定反不正当竞争法,历时六年,我国第一部《反不正当竞争法》于1993年9月2日颁布,同年12月1日实施。

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不正当竞争行为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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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商业混淆行为

  商业混淆行为,又称假冒或欺骗性交易行为。

  行为种类(混淆对象):

  (1)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此处不要求为知名商品)的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

  (2)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傍名人,蹭流量的行为);

  (3)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

  2、商业贿赂行为

  贿赂的对象:

  (1)交易相对方的工作人员(这里不一定是单位或机构,贿赂单位或机构里的工作人员也有可能构成商业贿赂);

  (2)受交易相对方委托办理相关事务的单位或者个人;

  (3)用职权或者影响力影响交易的单位或者个人。

  构成商业贿赂的标准:除支付方和接收方都要如实入账以外,其他情形均构成商业贿赂(一方未入账,入错账情形均构成商业贿赂)。

  员工的贿赂行为推定为经营者的行为,除非经营者能够举证反例,这里举证责任倒置。

  3、虚假宣传行为

  经营者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行为构成虚假宣传行为。

  经营者不得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网络水军,组织者可能构成非法 经营罪)。

  注意:极限性用语不可以使用,如:首个、最、第一…等。

  4、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要求具有秘密性、保密性、价值性(三性),对商业秘密的要求不再要求实用性。

  商业秘密的表现形式:产品配方、制作工艺、产销策略、客户名单、供货渠道、尚未公布的重大合同、重大资产置换方案等。

  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1)直接非法获取: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2)间接非法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 前项 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3)违反约定情形: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掌握的商业秘密;

  (4)明知、应知情形: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员工、前员工或者其他单位、个人实施前款所列违法行为,仍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5、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

  (1)所设奖的种类、兑奖条件、奖金金额或者奖品等有奖销售信息不明确,影响兑奖;

  (2)采用谎称有奖或者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

  (3)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五万元(累计不算、多次抽奖不算)。

  6、诋毁商誉行为

  经营者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行为。

  构成要件:

  行为主体:市场经营活动中经营者(必须是经营者,新闻媒体、自己编造 等不算);

  行为方式:捏造、传播虚假事实和编造、传播误导性事实;(不能说只要没有捏造、传播虚假事实就不构成诋毁商誉,还包括编造、传播误导性事实);

  主观心态:必须是故意,不能是过失;

  诋毁行为指向的对象:不要求指名道姓,与特定主体相联系即可。

  7、互联网领域不正当竞争行为

  主要表现为三种:

  (1)未经其他经营者同意,在其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中,插入链接、强制进行目标跳转;(例如:百度诉搜狗“强制跳转”)

  (2)误导、欺骗、强迫用户修改、关闭、卸载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例如:360和金山)

  (3)恶意对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实施不兼容;(例如:淘宝和微信的不兼容,没有恶意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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