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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予行政处罚的侵权行为有哪些?版权侵权的处罚方式是什么?

来源:图片新闻 大律师网 时间:2020-10-16 浏览:
导读:版权侵权主要是侵犯版权人的财产权利,比如未经版权人同意,擅自以发行、复制、出租、展览、广播、表演等形式利用版权人的作品或传播作品,或者使用作品而不支付版权费等。下面大律师网小编给大家说说给予行政处罚的侵权行为有哪些?版权侵权的处罚方式是什么?

怎么认定版权侵权呢?

给予行政处罚的侵权行为有哪些?版权侵权的处罚方式是什么?

  版权也就是著作权,根据著作权保护的特点,著作权侵权行为的认定可分为以下几步:

  1、对原告作品的分析

  按照我国法律的规定,著作权的产生采取自动保护原则,即作品一经创作完成,著作权即告产生。因此,与专利商标等其他类型的知识产权侵权认定不同,著作权侵权认定还涉及到权利的有效性问题。一部拥有有效著作权的作品必须同时具备下述条件: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范围;具备独创性;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只要有任何一个条件不具备,原告作品就不受著作权法保护。这样,被告当然未侵权。如果原告作品同时符合上述条件,则该作品享受著作权法保护。

  2、对被控侵权作品及被告使用方式的分析

  对被控侵权作品的分析,可适用以下两个标准:一是“接触”,即接触前一作品的机会;二是“实质相似”,即应受著作权保护部分实质相似。其中,后者是认定的重点。在认定原、被告的作品是否“实质相似”时,应将原告作品中受著作权保护的部分与被告作品的相应部分进行对比,判定两者是否实质相似。

  在我国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在认定原、被告作品之间是否存在实质性相似方面也有过成功的案例。例如,北京西城区人民法院在《末代皇帝的后半生》一书侵权纠纷案中,通过肯定被告作品的独创性,即否定被告作品与原告作品间的实质性相似,从而判定被告未侵权。如果被告的行为属于使用作品的行为,那么,就需要对被告的使用方式进行分析。有关的知识产权法律对“使用方式”规定了不同的含义。如在专利法中指的是“实施”,即将某项专利运用于产业,按说明制造出相同的产品或者使用相同的方法;与之相对立,在著作权法中指的是“复制”,即以印刷、复印等方式将作品制成一份或者多份。当某一客体(如实用艺术品或外观设计作品)受到专利法与著作权法的不同角度的保护时,尤其应注意区分“实施”与“复制”这两种不同的使用方式,不同的使用方式构成不同类型的侵权行为。

  对于“复制”这种最普遍的使用作品的方式,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按照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进行施工、生产工业品,不属于著作权法所指的“复制”。由此可知,在我国,将平面作品以立体形式再现不构成对平面作品的侵权。

给予行政处罚的侵权行为有哪些?

给予行政处罚的侵权行为有哪些?版权侵权的处罚方式是什么?

  给予行政处罚的侵权行为:

  (1)向公众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传播著作权人的软件;

  (2)复制或者部分复制著作权人的软件;

  (3)故意删除或者改变软件权利管理电子信息;

  (4)故意避开或者破坏著作权人为保护其软件著作权而采取的技术措施;

  (5)转让或许可他人行使著作权人的软件著作权。

版权侵权的处罚方式是什么?

给予行政处罚的侵权行为有哪些?版权侵权的处罚方式是什么?

  行政处罚的方式主要包括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非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罚款,没收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

  对于已给予行政处罚的侵权行为,权利人还可以追究侵权人的民事责任。

  目前,除国家版权局外,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都设立了版权局,部分地市也设立了版权局。国家版权局负责处理重大侵权案件,各地方版权局负责处理其他侵权案件。

  另外,实施著作权侵权行为情节严重,后果恶劣的,可能受到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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