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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威海市商务领域信用管理暂行办法

来源:头条新闻 大律师网 时间:2020-11-30 浏览:
导读:根据国家联合奖惩备忘录、《商务信用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办法》(商秩规发〔2019〕222号)、《山东省社会信用条例》、《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的通知》(鲁发改信用〔2020〕808号)、山东省财政厅等部门印发《关于建立财政涉企资金“绿色门槛”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鲁财资环〔2019〕11号)、《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威海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威政发〔2016〕27号)、《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威海市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办法的通知》(威政发〔2017〕18号)等相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商务领域实际,制定本办法。大律师网小编今天给大家带来《威海市商务领域信用管理暂行办法》,欢迎大家阅读了解。

  威海市商务局关于印发《威海市商务领域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市、国家级开发区、南海新区商务主管部门,局属各科室、单位,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商务领域信用管理工作流程、建立商务领域信用分级分类标准、细化差异化监管措施,根据国家、省、市相关文件规定,现将《威海市商务领域信用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威海市商务局

  2020年11月27日

  威海市商务领域信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家联合奖惩备忘录、《商务信用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办法》(商秩规发〔2019〕222号)、《山东省社会信用条例》、《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信用分级分类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鲁发改信用〔2020〕808号)、山东省财政厅等部门印发《关于建立财政涉企资金“绿色门槛”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鲁财资环〔2019〕11号)、《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威海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威政发〔2016〕27号)、《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威海市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办法的通知》(威政发〔2017〕18号)等相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商务领域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对象为威海市商务领域信用主体,即威海市各级商务部门依法依规对其负有监管职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以及依据相关规定纳入商务部门政策、资金扶持范围的主体。

  第三条 各级商务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对管辖区域内商务领域信用主体(以下简称信用主体)的公共信用信息进行归集、应用,市商务局负责指导和组织实施信用主体分级分类,各级商务部门依据信用核实、分级分类结果对信用主体开展联合奖惩。

  第二章 信用信息归集、应用

  第四条 各级商务部门依据市发改委信用中心最新发布的公共信用信息归集清单、信用产品应用清单,及时、准确将本部门有关信息录入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通过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对指定事项开展事前承诺、信用核实。

  第三章 信用分级分类

  第五条 根据《山东省信用分级分类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全省信用主体统一划分为诚信守法、轻微失信、一般失信、严重失信四类,分别对应A+、A级,B级,C、C-级,D、D-级七个等级。市商务领域信用主体的类别和等级划分与省保持一致,具体的分级分类标准以省发改委发布的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等级为基础等级,根据《威海市商务领域信用等级评价标准》(见附件)设定的共性指标和个性指标对信用主体进行升级或降级,其中共性指标适用整个商务领域信用主体,个性指标是在共性指标评价基础上增设的具有行业特性的指标,2020年先行推出家政企业、成品油流通企业、对外劳务合作企业三类个性指标,后期将根据实际监管效果逐步扩大至商务领域其他行业。如果基础等级为D级或D-级,则以该等级为最终评价结果,不再进行升降级;如果评价对象未列入省公共信用综合评价范围,则其基础等级默认为A级。

  第六条 各级商务部门负责提供评价标准中涉及属地管理的相关信息,市商务局可委托行业协会或聘请专家参与实施,评价周期以山东省公共信用综合评价发布周期为准。

  第四章 红黑名单管理

  第七条 商务部、山东省商务厅出台统一认定标准之前,由市商务局负责认定市级商务领域红名单(即守信联合激励对象),经信用核实,三年内无任何行政处罚记录,当前未列入任何领域黑名单的,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入市级商务领域红名单:

  (一)本年度获得市级及以上商务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政府表彰、奖励的;

  (二)被市商务局在分类监管中确定为A+级别的;

  (三)商务部门认定的其他可被列入红名单的情形。

  第八条 市级商务领域红名单信息通过市商务局官网进行公布,并按照《威海市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办法》规定推送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有效期限为1年,自公布之日起计算。在有效期内,经发现信用主体有不符合上述认定标准的行为的,自核实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其从红名单中移除。

  第九条 商务领域黑名单即失信联合惩戒对象,按照商务部出台的《商务信用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办法》规定,商务领域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由商务部各业务司局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认定,由商务部信用工作机构负责发布。市级及以下商务部门依规对黑名单进行认领、惩戒及相关信息报送。

  第五章 联合奖惩

  第十条 对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类对象,可实施的奖惩措施和对应条件:

  (一)满足未列入黑名单(由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发布,下同)、且未被威海市商务局在分类监管中确定为D级、D-级的主体,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事项,可以选择告知承诺方式办理;

  (二)满足本条第(一)项条件,且被列入任一领域红名单(由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发布,下同)或被威海市商务局在分类监管中确定为A+、A级的,在日常监督管理中,合理降低抽查比例和频次;

  (三)满足本条第(一)项条件,且被威海市商务局在分类监管中确定为C级、C-级的,在日常监督管理中合理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

  (四)不满足第(一)项任意一小项条件的,在审批过程中限制享受相关便利措施,在日常监督管理中,抽查比例不设上限,依法依规增加检查内容,加大抽查检查力度和频次;

  (五)成品油零售企业被有关部门列为石油天然气行业“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期间,不得再次申请零售经营许可。

  第十一条 申请资金扶持的对象,可实施的奖惩措施和对应条件:

  (一)满足未被列入黑名单、未被威海市商务局在分类监管中确定为D级、D-级,且未列入《关于建立财政涉企资金“绿色门槛”制度的实施意见》规定的“不予支持范围”的主体,不限制资金扶持。

  (二)满足本条第(一)项条件,且被列入任一领域红名单或被威海市商务局在分类监管中确定为A+、A级的,同等条件下优先给予资金扶持。

  (三)不满足本条第(一)项任意一小项条件的,限制资金扶持。

  第十二条 评先选优、申请优惠政策的对象,可实施的奖惩措施和对应条件:

  (一)满足未被列入黑名单、未被威海市商务局在分类监管中确定为D级、D-级的主体,不限制评先选优、优惠政策申请。

  (二)满足本条第(一)项,且被列入任一领域红名单或被威海市商务局在分类监管中确定为A+、A级的,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评先选优、优惠政策申请。

  (三)不满足本条第(一)项任意一小项条件的,限制评先选优、优惠政策申请。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等规范性文件中已设定条件的惩戒措施不列入本办法,本办法中有与上位规范相冲突的,以上位规范为准。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0年11月27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1月26日。


  附件:

  威海市商务领域信用等级评价标准  http://www.weihai.gov.cn/art/2020/11/27/art_59355_2467258.html



(编辑:陈宇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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