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离职时未使用的带薪假如何结算?
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和《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关系时,对劳动者当年已满法定休年假天数但未享受的年休假,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对于未休的年假,员工除了已经领取的正常工资外,还可以额外获得200%的工资补偿。
相关法条:
1.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2.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条:“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的,应当在本年度内对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公司是否可以限制新入职员工享受带薪休假?
根据劳动法律法规,带薪年休假是劳动者的基本权利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对此做出了明确规定。新入职员工只要满足享受带薪年休假的条件,即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就应当享有相应的带薪年休假。
公司不能以新入职为由,剥夺或限制员工依法应享有的带薪年休假权利。但是,在实际操作中,新入职员工在未满一年的工作期间内确实无法享受带薪年休假,这并非是公司“限制”,而是基于法规对享受带薪年休假前提条件的规定。
相关法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五条: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2.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二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
3. 同样的,《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规定了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新入职员工在其入职第一年内因工作时间未满12个月而不具备享受带薪年休假的条件,但这并不意味着公司可以非法限制其在满足条件后的休假权益。
作为律师建议,企业在处理员工离职事宜时,必须依法依规结算未使用的带薪年假,并按上述规定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以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同时避免产生不必要的劳动争议。同时,员工也应了解并积极维护自己在带薪年假方面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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