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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何种行为可被界定为传销活动中的组织领导行为?

来源:图片新闻 大律师网 时间:2024-03-15 浏览:
导读:传销活动中的组织领导行为,是指在传销活动中起策划、发起、组织、管理、协调等关键作用的行为。此类行为不仅包括直接发展下线、设定计酬方式,还包括制定传销规则、控制传销组织运行等深层次的管理行为。这些行为对传销活动的实施和扩大起到了决定性推动作用。

何种行为可被界定为传销活动中的组织领导行为?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传销活动中的组织领导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几点:首先,策划、发起或组建传销组织,设定传销模式或制度;其次,招募人员加入传销组织,并对其进行培训、指导或者提供场所、资料等便利条件以从事传销活动;再次,对传销组织进行管理和控制,如确定传销产品的分配方式、设定上下线关系、制定计酬标准和奖励机制等;最后,通过上述行为获取非法利益。

【引用法条】

1. 《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规定:“下列行为,属于传销行为:(一)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包括物质奖励和其他经济利益,下同),牟取非法利益的;……”

2. 该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有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传销行为,组织策划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如何判断“组织、领导”在传销中是否存在主观故意?

在判断“组织、领导”在传销活动中是否存在主观故意时,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考量:

1. 明知传销性质:行为人是否明知或者应当知道其所从事的活动属于传销行为。这包括对传销模式的认知(如拉人头、收取入门费、团队计酬等方式),以及对传销行为违法性的认知。

2. 直接故意或间接故意: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间接故意则是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而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在传销案件中,如果行为人明知其组织、领导的活动是传销,并积极追求或放任传销结果的发生,则可认定存在主观故意。

3. 主观目的与客观行为的一致性:行为人在实施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时,其追求非法利益的目的与其实际组织、策划、指挥传销活动的行为相一致,也可以作为认定主观故意的依据。

【引用法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规定:“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公通字〔2013〕37号)规定,对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应当结合其在传销活动中所起的作用、层级、涉案金额、造成的危害后果以及在传销组织中的地位、作用和非法所得数额等情节,依法处罚。”其中虽未明确指出“主观故意”,但在司法实践中,对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定罪量刑必然要考察行为人的主观心态。

判断“组织、领导”在传销中是否存在主观故意,既要考虑行为人对其传销行为的认识状态,也要结合其在传销活动中的具体行为表现及其产生的后果来综合评判。

传销活动中的组织领导行为是一种严重扰乱市场经济秩序、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对此类行为,我国法律法规采取零容忍的态度,一旦查实,将依法严惩。作为公民或企业主体,应当自觉遵守法律法规,远离传销,共同维护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和社会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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