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次跨地区就业的公积金如何累计转移接续?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当职工离开原工作地并在新工作地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后,可申请将在原工作地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转移到新账户中。这一过程可以通过全国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平台办理,实现“账随人走,钱随账走”,从而保障了职工的公积金权益不因跨城市就业而受到影响或损失。
【引用法条】
1.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四条:单位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的,单位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并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2.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发布的《关于开展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有关操作问题的通知》,以及后续推出的全国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平台,为公积金跨城市转移提供了便捷有效的途径。
员工离职后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怎么办理?
员工离职后,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可以在异地转移接续,这是我国现行住房公积金管理制度中的一项重要规定。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的办理流程主要包括以下步骤:原单位所在地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住房公积金转移通知书》或在网上办理转出申请;新单位所在地公积金管理中心接收并确认转入申请;原单位公积金账户将公积金余额转账至新单位公积金账户。这一过程旨在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确保其在更换工作地后,原有的公积金权益不受影响。
【引用法条】
1.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02年修订,国务院令第350号)第十四条:“职工在职期间,个人和所在单位均应按照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离职、退休或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单位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并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2.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发布的《关于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通知》(建金〔2014〕148号)中明确规定:“全面开展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业务。各地要实现住房公积金缴存异地互认和转移接续,职工在就业地缴存住房公积金,在户籍所在地购买自住住房的,可持就业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缴存证明,向户籍所在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3.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全国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业务操作规程》的通知(建金服函〔2017〕130号),其中详细规定了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的具体操作流程和服务要求。
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过程中出现错误如何更正?
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过程中出现错误,一般涉及个人信息录入错误、转移金额计算错误、账户归属地识别错误等问题。在这种情况下,权益人有权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申请更正。
首先,权益人应向接收地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交书面申请,并附上证明材料,如身份证、公积金缴存明细、劳动合同等,详细说明需要更正的具体内容及原因。
其次,接收地公积金管理中心在接到申请后,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应当对申请事项进行核实,与转出地公积金管理中心进行信息核对和确认。一旦核实存在错误,应及时予以更正,并将更正结果告知申请人。
【引用法条】
1.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单位应当于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5日内将单位缴存的和为职工代缴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到住房公积金专户内,由受委托银行计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二十五条: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2. 《关于建立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业务的通知》相关规定,明确了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的具体流程和要求,其中包含了对于信息错误的核查与更正机制。
在实际操作中,各地可能还会有具体实施细则或操作办法,权益人也需参照执行。若公积金管理中心不予更正,权益人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诉讼,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对于多次跨城市就业的职工,只要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及时申请将原工作地的公积金转移至新工作地的公积金账户,即可实现公积金权益的累计转移接续。建议广大职工在跨城市就业时,关注并了解相关政策及办理流程,以充分维护自身的公积金权益。如有疑问或遇到困难,可咨询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或寻求专业法律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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