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对被执行人财产不足有何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如果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那么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八十八条,多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债权的多个债权人分别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的,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按照执行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
【引用法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八十八条
执行终本案件中,申请执行人权益如何保障?
执行终本案件是指在法院执行过程中,由于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虽有财产但难以执行,法院依法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案件。在这种情况下,申请执行人的权益保障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终结本次执行并不等于终结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虽然可以终结本次执行,但当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有权申请恢复执行。
2. 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持续监控:法院在裁定终本后,仍会定期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查询,一旦发现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将立即恢复执行。
3. 申请执行人的知情权和参与权:申请执行人有权了解执行情况,法院应定期向其通报,并在发现可供执行财产时通知其。
4. 法律救济途径:如果申请执行人认为法院的执行行为有误,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或申诉。
【引用法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的情形包括:……(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恢复执行。”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以上就是申请执行人在执行终本案件中的权益保障及其法律依据。
当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足时,法律保护了债权人的权益,但同时考虑到了被执行人的基本生活需求,按照一定的顺序和原则进行财产分配。在这种情况下,债权人应当及时向法院申请执行,并了解自己的权利和执行顺序。如果有任何疑问或需要法律援助,建议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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