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4-05-29
司法实践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的规定,当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或者执行可能造成更大损失时,法院可以裁定中止执行这并不意味着被执行人可以永久逃避债务,一旦发现其有新的财产,执行程序可以恢复。
“执行终本”程序的中止主要发生在以下几种情形下:一是被执行人在执行过程中提供了有效担保或者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或法院认可,可以中止执行;二是被执行人出现破产、死亡等特殊情况,需要等待破产清算结果或等待继承人承受权利义务时,执行程序可依法中止;三是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且异议审查期间不宜继续执行的,执行程序应当中止;四是因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需要中止执行的,如执行机关认为存在明显违法或不当,决定自行纠正并中止执行等。
相关专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