终本决定能否被申诉或复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这表明,虽然终本决定作出后案件暂时中止执行,但并不影响申请执行人在发现新的执行线索或者被执行人财产状况发生变化时,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对于终本决定本身,并非一个可直接提起申诉或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它属于执行程序中的阶段性措施,而非对实体权利义务关系的最终裁判。通常情况下,当事人不能就终本决定提起申诉或复议。
相关法条:
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
执行终本后债务是否就此免除?
执行终本,即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是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暂时无法处置,而依法裁定终结当前执行程序的一种状态。但这并不意味着债务就此免除。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九条,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同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责任。
执行终本只是暂时停止了强制执行程序,并未改变被执行人应当履行债务的法律责任。只要被执行人将来具备了履行能力,或者申请执行人发现了被执行人的可执行财产线索,都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执行终本并不意味着债务的免除,而是将债务的履行问题暂时搁置,等待条件成熟时再行处理。
相关法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九条: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执行终本不等同于债务免除,被执行人仍需承担清偿债务的责任,直至债务完全履行完毕或法律规定的情形出现为止。
对于隐匿转移财产的被执行人如何处理?
对于隐匿、转移财产的被执行人,我国法律规定了一系列严格的处罚措施和追责机制。首先,被执行人的此种行为属于妨碍执行的行为,严重侵害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破坏了司法权威和执行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法院有权对被执行人采取一系列强制措施。
1. 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的财产:当被执行人隐匿、转移财产时,法院有权通过调查取证,查明被隐匿、转移的财产,并依法进行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必要时可以依法拍卖或变卖,以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
2. 罚款、拘留:对于故意隐匿、转移财产,情节严重的,法院可以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对被执行人处以罚款,或者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拘留。
3.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如果被执行人隐匿、转移财产的行为达到刑法规定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构成要件,将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依法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相关法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至二百四十四条:关于对被执行人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的规定。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对妨碍民事诉讼行为的处罚规定。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相关规定。
终本决定在一般情况下不可单独作为申诉或复议的对象。但申请执行人若发现新的执行线索或被执行人财产状况发生改变,有权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程序,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建议在接到终本决定后,如有异议或发现新的情况,应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并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后续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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