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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刑事豁免原则是否存在例外情形?

来源:图片新闻 大律师网 时间:2024-04-20 浏览:
导读:刑事豁免原则通常指的是在特定情况下,某些人或行为可以免于刑事追诉或处罚这一原则并非绝对,存在一些例外情形。

刑事豁免原则是否存在例外情形?

刑事豁免原则主要体现在国际法和国内法的某些特殊规定中,如外交豁免权、立法豁免权等。但是,这些豁免权并非无条件的。例如,根据《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和我国的相关实践,外交人员如果涉及严重犯罪,如谋杀、贩毒等,其豁免权可能会被撤销,以便接受当地司法机关的审判。同样,我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和改进全国人大代表工作的38条意见》中规定,人大代表在大会期间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但并不代表他们可以逃避刑事责任,如果涉嫌犯罪,依然会受到法律制裁。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虽然没有直接规定刑事豁免原则,但其第48条规定:“军人在战时故意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这表明即使是军人,也不能因职务而豁免刑事责任。

2. 《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规定了外交人员的豁免权,但也明确在某些严重犯罪情况下,豁免权可被撤销。

3.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和改进全国人大代表工作的38条意见》:规定了人大代表的豁免权,但同时也规定了在涉嫌犯罪时,应依法处理。

违反刑法时,何时启动刑事豁免权程序?

刑事豁免权是指在特定情况下,个人依法享有不被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免于刑事处罚的权利刑事豁免权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种情形:

1. 法定不构成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行为人的行为如果不具备犯罪构成要件,如未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不具备刑事责任能力或因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法定事由而不构成犯罪,自然无需启动刑事豁免权程序,因为其行为本身就不属于犯罪。

2. 特赦:根据《宪法》第六十七条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特赦部分服刑罪犯的决定》等相关规定,国家主席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可以对特定的犯罪行为人予以特赦。此时,符合条件的犯罪行为人在特赦令发布后即享有刑事豁免权,无需单独启动豁免程序。

3. 刑事诉讼法中的特别程序:例如,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案件,《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明确规定,应当终止审理,即自然启动了事实上的刑事豁免程序。此外,对于自诉案件,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者经两次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人民法院应当按撤诉处理,这也可视为一种事实上的刑事豁免。

4. 刑事和解与不起诉制度: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八条至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对于符合一定条件的轻微刑事案件,如达成和解协议且已经履行,或者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在这种情况下,虽然并未明确使用“刑事豁免权”的表述,但实质上赋予了被追诉人免于刑事处罚的地位。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作为我国刑事法律的基本法,它规定了犯罪的构成要件、刑事责任年龄、刑事责任能力、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影响是否构成犯罪以及是否应追究刑事责任的关键因素。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宪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十七)决定特赦;……”。这是我国宪法层面确立特赦制度的直接依据。

3.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特赦部分服刑罪犯的决定》:该决定具体规定了特赦的适用对象、条件和程序,是实施特赦制度的操作性规范。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 第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 第二百八十八条至二百九十条规定了刑事和解与不起诉制度的具体内容和适用条件。当行为人出现法定不构成犯罪、获得特赦、符合刑事诉讼法特别程序或通过刑事和解、不起诉制度等情况时,即视为启动了刑事豁免权程序。这些情况均严格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无需当事人额外申请或启动特定程序。

何种情况下可以撤销已给予的刑事豁免?

刑事豁免通常是指对某些特定人员或行为的刑事责任的免除。这主要出现在两类情况:一是国家公职人员在执行职务过程中的某些行为,二是根据国际法或条约,对外国国家元首、外交官等的刑事豁免这种豁免并不是绝对的,某些情况下可以被撤销。

1. 对于国家公职人员,如果他们在执行职务时涉嫌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的规定,如果发现他们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贪污贿赂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监察机关有权进行调查,并在确认其犯罪事实后,提出撤销豁免的建议。

2. 对于外交豁免权,根据《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和我国的相关法律,如果外交人员涉及严重犯罪行为,且不涉及其职务,接受国可以通过外交途径要求撤销豁免,以便进行刑事诉讼。若派遣国拒绝撤销豁免,接受国可以考虑召回该外交人员或者宣布其为“不受欢迎的人”。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六十四条:监察机关对于公职人员在行使公权力过程中涉嫌职务犯罪的行为,应当依法调查。如果发现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贪污贿赂、徇私舞弊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行为的,应当依法调查。

2. 《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第三十一条:外交代表对接受国刑事管辖享有豁免。但如外交代表对其在接受国内所犯任何罪行有重大犯罪嫌疑,接受国得采取拘留或其他临时措施,以确保其在司法程序中有适当出庭之可能。如派遣国接到请求后即放弃豁免,此项拘留或其他临时措施应即解除。

以上分析是基于一般性的法律规定,具体案件可能会因实际情况而有所不同,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法律中的刑事豁免原则并不是绝对的,它在确保特定群体权益的同时,也强调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任何个人,无论身份如何,都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一旦触犯法律,都必须接受相应的法律责任。这是我国法治社会的基本要求,也是保障社会公正公平的重要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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