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度诊疗是指医疗服务过程中,医疗行为超出了疾病诊疗实际需要的诊断和治疗。根据学术界权威定义,过度诊疗是由于多种原因引起的超过疾病实际需要的诊断和治疗的医疗行为或医疗过程。
其核心包含两个要素,一是该诊断和治疗对所患疾病属于多余的,不必要的甚至有害的。二是过度诊疗属于已经实施的行为或过程,并非尚未执行的诊疗计划。
过度诊疗涵盖过度检查,过度治疗和过度护理三大类型。过度检查指本不需要检查却要求检查,或可用简单技术却采用高成本复杂技术进行检查。过度治疗指对于轻度疾病采用过于激进的手术或放化疗等方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七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不得违反诊疗规范实施不必要的检查。该条款从法律层面明确了适度检查的法定义务。
判断是否构成过度诊疗需要结合三项标准。
第一是合法性标准,诊疗行为是否符合国家和行业颁布的诊疗规范。
第二是必要性标准,所实施的检查和治疗是否为诊治疾病所必需。
第三是合理性标准,医疗费用是否明显超出同类疾病的合理支出水平。
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相关规定,卫生行政部门在认定过度诊疗时会综合考量上述因素。认定通常由专业医疗评估机构和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共同完成,患者也可在诉讼中申请司法鉴定予以确认。
医院误诊后申请赔偿主要有协商,调解和诉讼三种途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1、双方协商是最快捷的方式:患者可直接向医院医务科或投诉部门提出赔偿要求,双方就赔偿金额和方式进行协商。协商达成一致后应签订书面协议,明确赔偿金额和支付时间。
2、申请调解是协商不成后的合理选择:患者可向当地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委员会依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调解方案。根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相关规定,调解协议经双方签字后具有法律约束力。
3、提起诉讼是最终救济途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一条,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诉讼赔偿范围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赔偿金额需结合医疗过错程度,损害后果及因果关系综合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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