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产中介费的市场调节价管理规则
房产中介服务收费不再实行政府统一定价模式,全部交由市场主体自主协商确定。该管理模式充分尊重契约自由原则,让服务价格与服务内容服务质量直接挂钩,适配不同层次的市场需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六条:商品价格和服务价格,除依照本法第十八条规定适用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外,实行市场调节价,由经营者依照本法自主制定。房产中介服务不属于法定必须实行政府定价的范畴。
中介机构可以根据自身运营成本服务能力品牌定位等因素,自主拟定基础收费区间。该收费区间仅作为对外公示的参考标准,最终具体收费金额仍需要和委托人进行充分沟通后确定。
委托人可以结合中介机构提供的服务内容,自身的实际需求,市场上同类服务的普遍价格水平,和中介机构开展平等协商。任何一方都不得利用优势地位强迫对方接受不合理的价格条件。
双方就收费金额达成一致意见后,要将相关内容以书面形式明确记录在中介合同当中。后续任何一方提出调整收费标准的要求,都必须经过对方书面同意,不得单方面变更约定内容。
二、房产中介费明码标价的法定强制要求
明码标价是房产中介机构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所有收费相关的信息都必须向委托人全面公开,不得进行任何隐瞒。该规则的核心目的是保障委托人的知情权,杜绝暗箱操作和隐形收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中介机构需要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以及官方网站线上服务端口等对外展示渠道,完整公示全部服务项目对应的收费标准计算方式。公示内容必须清晰醒目,方便委托人随时查阅核对。
基本中介服务和延伸增值服务必须分开计价,不得将两类服务的费用合并打包对外公示。委托人有权自主选择是否接受延伸增值服务,不得将延伸服务设定为交易的前置条件。
中介机构在正式收取任何费用之前,必须向委托人出具经双方共同签字确认的收费清单。清单中要逐一列明每一项收费对应的服务内容,收费金额,计算方式,让委托人对全部费用明细一目了然。
三、房产中介合同报酬的法律认定规则
房产中介合同属于典型的有偿服务合同,中介机构完成约定服务内容后,有权依照合同约定获取相应的服务报酬。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直接受到中介合同相关法律条款的严格调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一条: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该条款明确划定了房产中介合同的法律性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二条:中介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中介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双方在中介合同中对报酬约定不明确,后续又无法达成补充协议的,应当按照中介人实际提供的劳务,结合当地同类服务的市场价格水平,合理确定最终的报酬金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三条: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对中介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根据中介人的劳务合理确定。
中介机构未完成合同约定的核心服务内容,未促成委托人和第三方达成交易的,无权要求委托人支付全额中介报酬。仅能要求委托人支付为完成中介活动支出的必要合理费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房地产经纪服务的意见》相关条款明确要求,房地产经纪机构要合理降低住房买卖和租赁经纪服务费用,鼓励按成交价格越高服务费率越低的原则实行分档定价。
任何机构不得实施捆绑收费,价格欺诈,利用不公平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等违法违规行为。违反相关规定的,将由市场监管部门和住建部门依法进行查处,承担相应的行政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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