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侵权责任的法律依据主要围绕过错责任原则展开。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其医务人员存在过错,是承担赔偿责任的前提。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的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这条规定明确了医疗机构作为赔偿主体的法律地位,医务人员在执业活动中产生的过错行为,法律后果最终由医疗机构承担。患者需要对就诊事实和损害后果承担举证责任。
医疗损害责任的构成需同时满足四个要件:患者在诊疗中受到实际损害、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存在过错、过错与损害结果有直接因果关系、诊疗行为发生在正规诊疗活动之中。这四个要件缺一不可,任何一个要件不成立,医疗侵权责任就无法认定。
医务人员在诊疗中未尽到与当时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即被认定为存在过错。未尽说明告知义务,侵犯患者知情同意权,同样构成过错。判断过错的标准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进行,同时综合考虑患者病情的紧急程度、患者个体差异以及医疗机构的资质水平等因素。
在特定情形下,法律实行过错推定原则。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违反法律及诊疗规范、隐匿或拒绝提供病历资料、遗失或伪造或篡改病历资料的,直接推定医疗机构存在过错。这种举证责任倒置的设计,是为了平衡医患双方在专业知识和信息获取上的巨大差距。
医疗产品缺陷或输入不合格血液造成损害的,患者可向医疗机构或生产者、血液提供机构索赔。医疗机构赔偿后,有权向负有责任的生产者或血液提供机构追偿。这种情况下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患者无需证明医疗机构存在过错,只需证明损害是由产品缺陷或不合格血液造成即可获得赔偿。
律明确规定了三种免除医疗机构赔偿责任的情形。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适用这项免责条款的前提是医疗机构的诊疗行为本身符合规范,且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不存在过错。如果医疗机构自身也有过错,则不能完全免责,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紧急情况下的合理诊疗是第二种法定免责情形。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医疗急救中时间紧迫、信息有限,法律对医务人员注意义务的要求会适当放宽,只要尽到与紧急情况相适应的合理义务即可免责。
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是第三种法定免责情形,这是对医学发展局限性的客观承认。医疗科学本身存在探索性和不确定性,当前技术水平无法解决的诊疗难题,不能归责于医疗机构。医学的进步属性决定了部分疾病在特定阶段缺乏有效治疗手段,由此产生的不良后果不属于医疗过错范畴。
减轻责任的情形同样需要重视。患者自身疾病对损害后果具有原因力时,可以相应减轻医疗机构的赔偿责任。在这种混合过错的情形下,医疗机构仅对自身过错导致的部分损害承担赔偿责任,而非全部损失。减轻责任的认定依据鉴定结论,由专业机构分析患者原有疾病与医疗过失行为在损害后果中各自发挥的作用,按照原因力大小划分赔偿比例。
发生医疗纠纷后,第一时间固定证据是最有效的维权基础。医患双方应共同在场封存病历原件或复制件,疑似药品、器械问题应立即封存实物。尽早复制全部病历资料是后续鉴定和诉讼中最关键的准备工作,缺失关键证据将直接影响维权结果。
医患双方直接协商是解决小额纠纷最快捷的途径。双方就赔偿金额、支付方式达成一致后,必须签订书面协议,避免口头承诺。协商的优势在于程序简单、成本低、时间短,但协议约束力相对较弱,适合争议事实清楚的纠纷。
向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是多数纠纷的首选方式。该途径免费、中立,由医学和法律专家介入,一般三十日内办结,调解协议可申请司法确认。向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申请行政调解,适合需要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案件,卫健委委托医学会进行鉴定后主持调解。
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是最终解决途径。诉讼时效为三年,患者可申请司法鉴定,法院判决具有强制执行力,赔偿范围涵盖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及精神抚慰金。诉讼的缺点在于周期长、成本高、对抗性强,适合争议数额巨大、双方分歧严重、无法通过其他方式解决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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