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去世后,宅基地使用权本身不能被继承,这是宅基地制度的根本属性。宅基地所有权归村集体所有,使用权具有身份属性,只能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不属于可继承的个人遗产范围。因此老人去世后,宅基地使用权不能像普通财产那样直接由继承人取得。
但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宅基地上的房屋属于个人合法财产,可以作为遗产由继承人依法继承。房屋是继承的标的物,宅基地使用权是附随房屋的附属权利,两者不可简单等同。
按照房地一体原则,继承人继承取得房屋所有权的同时,可以依法继续使用该房屋所占用的宅基地。《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明确规定,非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包括城镇居民,因继承房屋占用宅基地的,可按相关规定办理确权登记,在不动产登记簿及证书附记栏注记该权利人为本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原成员住宅的合法继承人。这一规定为城镇户籍子女继承农村房屋提供了登记依据。
宅基地上的房屋如果已经倒塌或者灭失,则只剩下宅基地使用权,无法被单独继承。此时宅基地使用权将由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收回重新安排。因此,继承人继承后应当注重对房屋的日常维护,保持房屋完整存续,这是保留宅基地使用权的唯一途径。房屋一旦灭失,宅基地使用权即丧失存在的支撑。
继承涉及的继承人范围按照《民法典》继承编的规定确定。第一顺序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包括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继承人之间应当协商确定房屋的继承方案,可以协议由一人继承并给予其他继承人相应补偿,协商不成的按法定继承均等分配。
多位继承人之间如果无法就房屋继承达成一致,可以按照法定继承规则均等分配房屋所有权,房屋所占用的宅基地使用权随房屋一并转移给全体继承人共有。但全体继承人应当共同对房屋承担维护责任,任何一位继承人擅自拆除或者翻建房屋,都可能损害其他继承人的合法权益并导致宅基地使用权的丧失。继承人之间应当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避免因管理不善导致共同财产受损。
爷爷的宅基地能否确权给孙子,取决于孙子是否具备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以及是否符合相关政策规定。宅基地确权以户为单位进行,原则上确权登记到户,主要登记户主姓名,体现宅基地的家庭共有属性。孙子如果已经是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与爷爷同户或经家庭协商一致,可以参与宅基地权益,但直接确权给孙子有严格限制。
通过继承方式,孙子可以取得宅基地上的房屋所有权,并因此获得宅基地使用权。如果孙子是爷爷的合法继承人,且爷爷的房屋由孙子继承,孙子可以依据继承关系办理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的确权登记。但宅基地不能被单独继承,必须是继承房屋的同时取得宅基地使用权。
孙子通过继承取得宅基地使用权的,即便户口已迁出农村、属于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也可以办理登记,但登记时须在附记栏注记该权利人为本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原成员住宅的合法继承人。这种情况下,孙子享有的宅基地使用权以房屋存续为前提,房屋一旦灭失,宅基地使用权也随之丧失。
如果孙子不属于上述继承情形,且不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则无权直接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具有身份属性,只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才有资格申请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即便老人通过赠与等方式希望将宅基地给孙子,登记部门也会因孙子身份不符而拒绝确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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